來源:工人日報

爲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等部門12月2日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範圍、名稱含義、整改規範等作出規定,明確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這一通知的發佈意味着此前被泛化使用甚至被濫用的“銀行”字樣,進入了更加明確的監管狀態。不管是對銀行業還是對公衆而言,這樣的規定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也將促進銀行業生態的淨化以及秩序的維護。

隨着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包括銀行在內的相關金融機構和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金融業在爲市場帶來巨大活力和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亂象,“銀行”字樣的濫用、亂用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銀行”字樣被濫用,大致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打擦邊球躲避監管。比如,一些金融機構尤其是網絡金融機構,利用網絡的虛擬性和監管的滯後性等,把自身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模糊爲銀行業務,隨意使用“網絡銀行”等字樣以獲取公衆信任,從而與其進行業務交易。

二是利益驅使,隨便蹭“銀行”熱度。比如,一些企業和商家爲了迎合國人燒紙錢祭逝者的習慣和需要,隨意印製含有“銀行”字樣、樣式模仿人民幣的冥幣。

三是用於某種概念宣傳。比如,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使用“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作爲業務名稱。雖然這種情況下使用“銀行”字樣只是一種比較形象的表達和宣傳,但這樣的情況如果多起來,也會對社會認知形成某種干擾,進而可能對銀行業帶來一種“軟傷害”。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其他說法替換,既合法合規,又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

其實,我國商業銀行法早已明確,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時下,濫用“銀行”字樣的情況仍屢見不鮮,說明相關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有關懲戒手段有待繼續加強。這也是有關部門發佈上述通知的原因。這也體現了今後一個時期,國家對違規使用“銀行”字樣的堅決治理態度和相關具體要求。

期待有關方面以此次出臺的更精細化的、更具操作性的規範和要求爲契機,加強對相關濫用“銀行”字樣行爲的整治力度,維護好銀行的權威性和正常金融秩序,保護好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