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澎湃新聞獲悉,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當日針對著名法學家邱興隆與長沙知名律師喻國強相互刑事自訴案,下達了終止審理刑事裁定書。這意味着,廣受關注的律師界“邱喻大戰”落幕。

長沙雨花區法院對“邱喻大戰”裁定終止審理 本文圖片均爲受訪者提供

這是一起時間跨度長達8年的刑事自訴案件。該案一審判決邱興隆無罪、喻國強有期徒刑6個月。隨後,二人均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邱興隆去世。由於我國對於“自訴人死亡之後二審如何進行”並無明文規定,法律界對該案一直高度關注。

在邱興隆病故2年半後,2020年1月2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雨花區法院的原一審判決,後該判決被長沙市中院撤銷。

喻國強說,他今年12月8日下午收到法官親自送上門的終止審理裁定書。“距離邱教授去世已經五年多了,我對他早沒有個人恩怨了。但現在既然是終止審理,這說明原一審的有罪判決並未被認定,所以我將針對此前對我的錯誤羈押,申請國家賠償。”喻國強說。

多名法律專家告訴澎湃新聞,本案中,在自訴人死亡情況下,法院做出“終止審理”於法無據,同時,在法院以“終止審理”而非宣告無罪結案的情形下,自訴案件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亦無依據。

兩知名律師因訴訟代理起糾紛

邱興隆是著名法學家,也是知名刑辯律師。他在2014年11月對喻國強的自訴狀中自我介紹稱:曾被評爲第四屆“全國十大中青年法學家”,擔任過知名大學法學院院長、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現爲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刑事法與律師學科帶頭人,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在法學界與律師界有相當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喻國強在反訴邱興隆的訴狀中,介紹自己稱:曾爲長沙市第十三屆、十四屆人大代表,民革長沙市委常委,長沙市“優秀律師”,在律師界甚至政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邱喻交惡源於訴訟代理。

喻國強的律師證,其不是律協會員,但仍在執業。

2005年4月,喻國強所在律所曾接受長沙市電業局委託,以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了該局訴長沙礦業集團拖欠1.35億元鉅額電費案。但隨後,喻國強與長沙市電業局因代理費發生糾紛。

2009年3月,長沙電業局委託邱興隆作爲訴訟代理人,以刑事自訴的方式,向喻國強提起侵佔罪的刑事控告。該案直至2018年7月23日落下帷幕。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自訴人長沙電業局(當時已更名爲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長沙供電分公司)對喻國強的起訴。同時,在長沙電業局與喻國強所在的湖南強晟律師事務所委託合同糾紛中,2020年12月31日,長沙中院二審判決長沙電業局支付該律所382萬代理費。

但在此期間,長沙電業局向湖南省律協投訴喻國強涉嫌侵佔。2010年10月,湖南省律師協會在司法機關沒有結論的情況下,作出對喻國強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處分,喻國強所在律所被註銷。當時分管律師工作的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爲萬傳友。

2012年,原人民網湖南頻道記者張志誠撰寫了標題爲《湖南省律師協會“黑打”湖南律師》的文章,該文章對邱興隆所作的介紹包括:“曾兩次因‘經濟犯罪’含冤入獄,遂了早年的進監獄體驗的想法”。2013年8月,喻國強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上發佈了上述標題文章,並對文章內容進行了複製和改動,對邱興隆的介紹改動有:後因販賣非法出版物而兩次入獄,在監獄中呆了5年半。

2014年10月21日,曾主管律師工作的原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萬傳友被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採取“雙規”措施。

同年10月24日,喻國強在成員人數80人的“湖廣律師互助羣”的微信羣中發佈了標題爲《舉報萬傳友,爲湖南律師除害》的舉報信。在信中,喻國強稱,作爲長沙電業局代理律師的邱興隆,與其同學萬傳友爲獲得1200萬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結。

履歷顯示,邱興隆與萬傳友均於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萬傳友案判決書中,邱興隆系萬傳友受賄、貪污一案的一審辯護人。

一審一人被判刑6個月,一人無罪

邱興隆基於喻國強發表的上述言論及後果,以喻國強涉嫌犯誹謗罪,於2014年11月14日向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15年3月16日,雨花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7年2月13日,該院恢復審理。

邱興隆認爲,喻國強捏造其2次坐牢5年的虛假信息,在微博發佈後傳播甚廣,轉發次數超過500次;同時,捏造其與萬傳友勾結的虛假事實,並在微信羣散播。請求法院判處喻國強誹謗罪。

據雨花區法院查明,邱興隆曾於1997年11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河北省石家莊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1998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對邱興隆宣告無罪。在被宣告無罪前,邱興隆被羈押於石家莊市看守所,未在監獄服刑。

2017年2月20日,喻國強也以邱興隆犯誹謗罪爲由提起反訴。

喻國強反訴的理由是,2015年11月,邱興隆在其微信朋友圈發文,指稱喻國強爲“犯罪嫌疑人”,且捏造喻“在擔任龍騰公司總經理期間,上千棟國家撥款建設的別墅成了爛尾樓”的事實。2015年11月30日,微信公衆號“法學學術前沿”推送了邱興隆的上述文章。

判決書顯示,雨花區法院針對兩人的互訴,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2017年7月26日,雨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喻國強發佈的上述涉案文章及修改內容,對自訴人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且轉發次數達到555次。此外,喻稱邱與萬傳友“爲1200萬元相互勾結”是捏造的事實,且在微信羣瀏覽和轉發,嚴重損害了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

雨花法院認爲,喻國強構成誹謗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而在判決前的7月19日,雨花法院逮捕了喻國強,並羈押於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對於喻國強反訴邱興隆誹謗案,雨花法院認爲,喻國強因爲涉嫌侵佔罪、誹謗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訴,邱興隆指稱喻國強爲犯罪嫌疑人,雖有貶損之意,但沒有捏造事實損害喻國強的人格、名譽;同時,邱興隆的涉案文章,僅損害龍騰公司的商業信譽,沒有損害喻國強個人的人格、名譽;此外,喻國強沒有提供邱興隆上述文章在網絡被點擊、瀏覽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轉發達五百次以上的證據。所以,邱興隆不構成誹謗罪。

一審被判無罪一方去世,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後,邱興隆、喻國強均不服提起上訴。

據長沙中院二審裁定書,邱興隆認爲,對喻國強的量刑明顯過輕,此外對反訴部分事實認定不當,請求二審改判。喻國強也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邱興隆“入獄”、“坐牢”並非捏造;原審法院程序違法,對其提供的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損害其辯護權等理由,提出上訴。

然而,就在該案進入二審程序後,2017年9月20日,邱興隆因肺癌不治去世。

法學界不少同仁對邱興隆的去世表示哀悼。同時,持續關注該案的法律界人士,也對邱喻案在法律程序上何去何從表示關切。

邱喻互訴案,實際是兩個案件,一是邱興隆訴喻國強案,二是喻國強訴邱興隆案。在喻訴邱案,邱興隆是被告人,針對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我國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但在邱訴喻案中,邱興隆的身份是自訴人,自訴人死亡後,該案件如何處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2017年9月22日,在邱興隆去世後,喻國強發出聲明,“從即日起,停止對邱興隆先生的一切訴訟行爲。已着徐殷律師撤回在長沙中院對邱興隆先生的刑事反訴,取消對邱興隆先生新的訴訟。”同年11月20日,喻國強獲得取保候審。至此,他一共被羈押了4個月。

但徐殷律師告訴澎湃新聞,由於種種原因,喻國強後來又撤回了撤訴申請。而法院向其口頭表示,“關於該案後續的審理,已向上級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達批覆,該案將繼續審理。”

2020年1月22日,徐殷律師收到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根據本案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雨花區法院重新審判。

2020年7月16日,雨花法院在該案重審期間,又以“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爲由,裁定中止審理。

自訴人去世法院裁定終止審理,專家稱法律無此規定

又經歷兩年多,2022年12月8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終止審理”的刑事裁定。

雨花區法院認爲,邱興隆生前控告喻國強和喻國強反訴邱興隆的誹謗罪系我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邱興隆於2017年9月20日病故,其近親屬表示不參與訴訟,自訴部分的審理無法繼續進行。反訴部分也因反訴被告人邱興隆亡故而不能追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四)項、(五)項之規定,裁定:本案終止審理。

雨花區法院引用的上述法律第十六條(四)項、(五)項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和曾任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的知名刑辯律師賀小電看來,雨花區法院此次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於法無據。

兩位專家介紹,在邱喻互訴案,一個自訴一個反訴,雖可以併案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審理,但本質上仍屬於兩個性質不同的案件。由於邱已經死亡,不管喻是否撤回起訴,除了邱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應當宣告無罪外,該案都應依法終止審理。但在邱訴喻案中,作爲自訴人的邱興隆死亡,並不意味着該案就要終止審理。

賀小電介紹,對於涉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責任這一重大問題,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對於自訴人死亡後自訴案件作出終止審理的處理,要由《刑法》對自訴案件被告人作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明示,而《刑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也未對此作出應當終止審理的規定。此外,並沒有法律規定,自訴人在二審離世,就要由其近親屬參與訴訟,其近親屬不願意參與訴訟的,就應終止審理,因此,以此爲由終止審理,於法無據。

張建偉認爲,因爲自訴人雖然去世,但其生前並未明確要撤回訴訟,在此情況下,應當尊重死者的訴訟願望。因爲撤訴只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明示撤訴”和“視爲撤訴”。“視爲撤訴”包含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這兩種情形,是一種法律擬製的撤訴。“本案中邱興隆的死亡既不屬於明確撤訴也不屬於視爲撤訴,只是沒有人繼續履行訴訟的權利和責任。”張建偉說。

對此,賀小電也表示認可。“邱訴喻的誹謗案不符合按自訴人撤訴處理的條件,同時並沒有法律規定告訴人在二審離世,其近親屬又不願意參與訴訟,法院就應終止審理。總之,法院不能自行終止審理。”

張建偉介紹,我國刑事審判制度中,缺乏針對刑事自訴人去世誰來行使起訴權的規範,沒有精細的程序設計。在有些國家,對於自訴人去世或失去了訴訟能力,明確規定由檢察機關擔當自訴,代替自訴人完成訴訟。對此,我國可以從三方面來完善自訴制度,一是由檢察機關擔當自訴,二是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完成自訴,三是由家屬來繼任自訴人或者聘請訴訟代理人完成自訴。如果家屬不願參加訴訟,還有前兩個制度作爲可以作爲繼續自訴程序的選項。

被訴人稱將申請國家賠償,專家:應先明確有罪還是無罪

喻國強告訴澎湃新聞,12月8日,雨花法院刑庭庭長帶法警親自將“終止審理”的判決書送到他辦公室,他簽收該文書後,決定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距離邱教授去世已經五年多了,我對他早沒有個人恩怨了。但現在既然是終止審理,這說明原一審有罪判決並未生效,所以我將針對此前對我的錯誤羈押,申請國家賠償。”喻國強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介紹,因自訴人邱興隆過世,本案沒有人繼續行使訴權,法院藉此終結整個訴訟的審理,沒有宣告被告人無罪,在法律意義上,終止審理相當於無罪的效果。但是,在“終止審理”而非宣告無罪情形下,曾被羈押的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亦無依據。

國家賠償法對於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只有三種: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的終止審理,只是一種刑事程序上的處理,而非實體認定,也就是說,對於刑事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並未明確的情況下,並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情形。”張建偉說。

張建偉認爲,自訴人去世了,被告人曾被判刑甚至被羈押,被告人在重審中有宣告無罪的願望,這種願望可以理解,對此,法院也應考慮根據案件證據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

喻國強的辯護人廖曜中律師對澎湃新聞說,“上訴與否我們尚在考慮,本案存在太多問題,比如,裁定書中的自訴人仍爲邱興隆,但他已經去世,我們怎麼去針對一個已過世的人提起上訴?申請國家賠償雖無明確法律規定,但沒有有罪結論就是無罪,符合國家賠償的法理要求。”

喻國強的另一名辯護人朱明勇律師也認爲,由於本案終止審理,從性質上講,喻國強目前屬於無罪狀態,對於他此前的羈押,應該可以提起國家賠償。“因爲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就應推定無罪,基於此,當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賀小電看來,能否獲得國家賠償,仍然要回到“法院不能‘終止審理’”這個問題上。“法院應依照法律公平得出有罪或無罪結論,如果確實無罪,自應獲得國家賠償;若有罪卻因終止審理而獲得賠償,乃也是對國家法律的嘲弄。”

張建偉和賀小電均認爲,該案雖小,卻發現了法律的一個疏漏,制度確實沒有考慮到自訴人在訴訟中死亡後如何處理這種情形。對此,立法機關應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的方式加以完善,讓這類案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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