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被查3年多後,迎來一審宣判。

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2.7544億餘元;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夥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爲:對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罰。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吳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併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距離吳華被查已有3年多。在被查後,吳華先後被“雙開”,涉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四宗罪被提起公訴。

2019年8月22日晚間,溫州市紀委監委官方網站“清廉溫州網”發佈消息,溫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在被查之前,吳華已擔任溫州銀行行長超過9年。根據公開簡歷,吳華出生於1968年,浙江雲和人,研究生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曾在中國人民銀行雲和縣支行工作六年,歷任中國人民銀行雲和縣支行會計科科員、副科長。1996年起在中國交通銀行溫州分行工作,直到2009年,大約在交行工作了13年,歷任辦公室祕書科科長、辦公室副主任,黎明支行行長、溫州分行副行長,紹興分行副行長等職。2009年12月,吳華加入溫州銀行,擔任黨委委員,2010年4月起擔任溫州銀行行長。

2020年5月7日,浙江省紀委監委網站官方微信號“清廉浙江”發佈消息顯示,溫州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20年8月18日,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衆號“溫州檢察”披露,溫州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吳華(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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