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於12月28日被一審判處死緩,終身監禁。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他犯有4項罪名,總的涉案金額達15億之巨。其中受賄2.7億餘元、挪用資金5.08億、違規發放貸款5.01億、違規出具保函3億元

吳華出生於1968年12月,浙江雲和人,2010年4月任溫州銀行行長,直至2019年8月落馬。2020年5月,其被雙開。

通報顯示,吳華大肆斂財,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餘元;

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

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夥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法院認爲,吳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併罰。

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

法院決定對吳華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另外,對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罰。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被告人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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