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永恆的主題,是我國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跨越的重大關口。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需要強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期,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配合有關部門履行後續立法程序,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取得歷史性成就,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持續推進。我國形成了多層次的法律體系,對金融細分行業的風險防範和化解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爲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奠定了制度基礎。

然而,此前我國缺少金融穩定的核心法律,涉及金融穩定的制度分散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中,呈現碎片化特徵,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一些重要問題仍缺乏制度規範,成爲影響金融安全穩定的制約因素。

在此背景下,2021年3月以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於今年4月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獲得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國際組織、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積極反饋。總的來看,當前社會各界對金融穩定專門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識,普遍認爲金融穩定法是金融體系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設,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均建議儘早出臺實施。

儘早出臺金融穩定法有利於推進我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建設,將前期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經驗和舉措上升爲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

近年來,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成功處置了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風險事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在處置過程中,仍存在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不夠明確、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手段不足、處置風險的工具不充分等問題。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並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項,通過金融穩定法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爲下一階段的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紮實推進金融法治建設旨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金融穩定法着力構建全面維護金融穩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統籌全局、體系完備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補足風險處置制度短板。

金融穩定法緊緊圍繞“維護金融穩定”主線,通過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提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的穩健性和安全性,使得金融體系處於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即使在受到內外部因素衝擊時,資源配置、風險管理、支付結算等關鍵功能和服務也不受影響。這將有力促進新時期我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態化,織密織牢我國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在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也應加快推進,並充分考慮金融法律間的整合、補充與協調,做好頂層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形成有機整體,共同發揮金融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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