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行預披露的招股書和年報中的財務數據和銀行監管指標出現明顯的差異和矛盾,引發媒體關注。兩份報告都經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審計,且審計意見都是無保留意見。湖北銀行董監高也都承諾對兩份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近期,湖北銀行因爲招股書和年報數據“打架”而遭到質疑。

2022年11月,湖北銀行在證監會網站預披露的招股書和該行網站上公佈的年報,兩份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和銀行監管指標出現明顯的差異和矛盾。出現這樣的差異,湖北銀行招股書也未給出公開解釋。

招股書和年報中,湖北銀行的營業收入、淨利潤和資產總額均不相同。2019年和2020年的營業收入,招股書中的數據分別比年報高1.17億元和0.98億元;2019年和2020年的淨利潤,招股書中的數據分別比年報少0.62億元和2.35億元,特別是該行2020年的淨利潤,兩份報表數據相差17.8%。2019年、2020年、2021年資產總額分別相差3.85億元、11.29億元和9.25億元。

此外,兩份報告中該行的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和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也有出入。湖北銀行招股書披露,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該行不良貸款率分別是3.44%、3.58%和2.25%。而湖北銀行2021年度報告披露的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的不良貸款率,則分別是1.99%、2.49%和2.1%。招股書中,從2019年到2021年,湖北銀行不良貸款率從3.44%下降到2.25%。而年報中同樣的時段內,湖北銀行不良貸款率並未壓降,且從1.99%升至2.1%。

兩份報告都經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審計,且審計意見都是無保留意見。湖北銀行董監高也都承諾對兩份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湖北銀行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兩份報告的數據差異是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合規調整,完全正常合法。湖北銀行稱,作爲非上市銀行,在編制2019年和2020年度報告時,湖北銀行不需要適用新金融工具準則。2022年,湖北銀行啓動首發上市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申報要求,擬上市銀行應參照上市企業實施新金融工具準則。爲此,其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對2019年度及2020年度原始財務報表中的相關財務報表科目進行了重新分類與重新計量,因而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編制的招股說明書與以往披露的年度報告在2019年及2020年的財務數據上產生了差異。

對於不良貸款率的差異,湖北銀行回應媒體報道採用的均是“本行口徑”的財務數據。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則是“集團口徑”的財務數據。

湖北銀行表示,湖北銀行就上述數據差異編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形成《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6個月期間的原始財務報表和申報財務報表差異比較表》相關議案,並於2022年8月31日提交湖北銀行行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獲全票通過。

同時,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就財務數據差異出具了《關於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的專項報告》,詳細分析了差異形成的原因,並出具無保留的鑑證意見,認爲湖北銀行申報財務報表與原始財務報表的差異調整事項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差異具有合理性。該專項報告是IPO的常規申報文件,根據相關要求,已在上市申報時將該專項報告提交中國證監會審覈。

湖北銀行表示,招股說明書是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招股說明書》的目錄指引和內容進行披露,差異說明報告不在該範圍內。同時,年報披露是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進行披露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適用會計準則的變更,並無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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