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信託、基金、期貨、淨值型理財、理財型保險、結構性存款……市面上各式各樣的理財產品令人眼花繚亂。近幾年,投資者對金融產品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有一種風險低、收益穩、能保本的理財產品,相信會吸引不少投資者。然而真的有可以“保本”的理財嗎?北京金融法院發出相關提示——

【法官釋法】

真的有“保本”理財嗎?

所謂的“保本”其實是理財產品銷售方爲了吸引投資者而打出的一種宣傳噱頭。在實際簽訂的理財合同中不會出現帶“保本”字樣的條款。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中也認定承諾“保本”的理財銷售行爲是違規的。

根據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在2018年4月27日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第二條明確了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第十九條闡述了剛性兌付的認定和相應的處罰方式。

銀保監會也在2018年9月26日發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在2021年5月11日,銀保監會又發佈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

上述規定意味着“保本”“零風險”式的理財產品成爲了過去式。無論是銀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機構,都不得再發行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也不得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諾。

既然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都不承諾保本了,那麼如果通過非金融機構(公司、組織或個人)進行的保本投資是否有效呢?北京金融法院提醒公衆注意一個名詞:“保底條款”。

保底條款常見於委託理財合同和聯營合同中,是雙方就收益進行諸如“保證在協議到期時返還委託人所支付的本金並按約定支付收益”“保證本息最低迴報”“保證本金不受損”的約定。

司法實踐觀點普遍認爲,合同中預先安排的保底條款使雙方民事權利義務失衡,有悖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亦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應屬無效約定。在一些情況下,保底條款可能屬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目的性和核心條款,此時保底條款無效將導致委託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該規定,在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委託理財合同中的受託人將承擔返還委託資金的民事責任。但委託人能否拿回全部資金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如果受託人無力償還、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委託人同樣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以及爲此所投入的時間和訴訟成本。

【北京金融法院提示】

警惕“保本”推薦 切勿盲目投資

在您遇到打着“保本”旗號的理財產品時,首先要評估自身風險能力。投資者應端正投資理財觀念,結合自身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投資。在金融知識欠缺、風險辨識能力不高的情況下,合理配置理財產品,切勿盲目投資。

要認清產品購買渠道。選擇正規、具有銷售資質、資產配置能力強的大型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切勿與個人、無資質的機構簽訂理財協議。

要謹慎選擇理財產品。在簽訂理財合同時,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提示信息,看清產品類型、期限、風險等級、資金投向範圍和配置比例等內容。切勿相信任何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息”“穩賺不賠”“無風險”的虛假宣傳旗號和承諾,以防中了理財產品的銷售套路。

□本報記者 盛麗 通訊員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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