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徵信”與“信用”有交集,但二者之間並不能畫等號。所謂的“徵信修復”不僅達不到刪除不良信息的目的,而且會給信息主體帶來信息安全隱患,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最新徵信修復文件發佈,可以貸款買房買車了”“有失信行爲,還錢後3個工作日就可恢復”……近日,有關“信用修復”的消息在朋友圈裏瘋傳,引發廣泛關注。

確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前不久發佈了《失信行爲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方法、協同聯動、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不過,聯想到此前中國人民銀行多次官宣“‘徵信修復’騙局不可信”“徵信領域不存在‘徵信修復’”等說法,讓很多人犯了嘀咕:究竟該聽誰的?

我國《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擅自修改、刪除信用報告上真實、準確的徵信信息。如果在徵信數據上出現錯誤、遺漏時,就可以提起徵信異議進行更正。換言之,徵信不存在修復這一說,只能對徵信數據進行糾錯更正。

“信用修復”主要針對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對失信行爲進行整改後,向相關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覈實認定後,政府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展示其失信記錄。簡單地說,就是“信用修復”並不針對個人開展業務。

“徵信”與“信用”有交集,但二者之間並不能畫等號。一些不法分子爲牟取不當利益,人爲偷換了“徵信修復”與“信用修復”的概念,利用信息主體對徵信法規政策不瞭解、急於刪除個人不良徵信信息的心理,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事實上,所謂的“徵信修復”不僅達不到刪除不良信息的目的,還會給信息主體帶來信息安全隱患,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良好的社會信用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前提。近年來,隨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我國社會誠信意識顯著提升,誠信氛圍日益濃厚。特別是失信懲戒制度的廣泛適用,對社會各行各業產生了強有力的威懾和懲戒效能,“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促進並強化了各類信用主體守信踐諾的意識。

失信懲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最終目的在於促進社會信用生態的良好發展,正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當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爲後,理應通過信用修復機制恢復其信用,使其重塑信用迴歸社會。這也是上述《辦法》實施的目的所在,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導向和正面激勵的價值遵循。

近些年來,我國對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十分重視。自2019年以來,有關部門先後印發出臺了多個部門規章,對信用修復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政策舉措。從實際效果看,這些政策舉措產生了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我國信用修復機制建設仍處於初級階段。此次《辦法》的出臺,及時回應了信用信息修復的現實需求,不僅保障了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更新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對推動信用立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大家關注的個人徵信問題,不論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各類金融機構,都提供免費、暢通的維權服務。如果信息主體認爲信用報告上的個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就可以直接找到金融機構辦理徵信異議,申請更正錯誤數據,或者前往當地人民銀行辦理,千萬不要被五花八門的信用修復騙局所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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