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給予了廣泛關注。我們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並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科學合理建議。《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於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正式發佈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範圍,將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釐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爲不良資產。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二、《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後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借鑑國際國內良好標準,並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於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三、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應遵循什麼原則?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併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五、如何理解以債務人爲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爲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爲不良。借鑑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爲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爲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爲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爲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爲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爲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六、風險分類如何考慮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的影響?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爲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爲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鑑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爲次級,佔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爲損失。

七、《辦法》對重組資產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爲不良。借鑑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一是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於銀行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空間。二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爲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採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於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三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爲不良,但應至少分爲關注。對劃分爲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爲關注類。四是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爲次級類,並重新計算觀察期。

八、《辦法》的實施安排是什麼?

《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訂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儘快整改到位。對於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1095372&itemId=861&general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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