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慄玉晨

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既需要通過強化行政監管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又需要結合金融經濟的供需機制及發展現狀,綜合運用金融司法案件、審判職能延伸、金融司法數據等司法工具,針對金融債權清償、中小投資者保護、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等重點領域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爲金融法治環境的提升和社會綜合治理的優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在維護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方面的舉措和成果。數據顯示,近五年來,檢察機關共起訴嚴重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金融證券犯罪18.5萬餘人,比前五年上升28.2%,其中包括“明天系”“安邦系”“泛亞”“康美藥業”等一批特別重大案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近年來持續高發多發,2022年起訴3萬餘人,受害人數衆多,給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危害,成爲刑事檢察追訴的重點。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也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金融安全,事關經濟安全,事關民生福祉,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一項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重大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度重視金融工作和金融安全,強調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並且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發展穩定。

然而,由於我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體系尚不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有待提高,金融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理念、創新能力、服務水平還不完全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諸多矛盾和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新的風險仍在不時發生。從“僞金融”“假私募”等非法集資,到打着“養老投資”旗號四處行騙;從地下錢莊洗錢,到操縱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內幕交易,金融證券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隱蔽、多樣,不僅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而且嚴重損害公衆特別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統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一方面,需要通過強化行政監管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處理好促增長和防風險的關係,鞏固經濟恢復向好勢頭,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另一方面,需要結合金融經濟的供需機制及發展現狀,綜合運用金融司法案件、審判職能延伸、金融司法數據等司法工具,針對金融債權清償、中小投資者保護、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等重點領域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爲金融法治環境的提升和社會綜合治理的優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9年6月,最高法與最高檢聯合出臺《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審理依據;從修訂金融證券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到出臺懲治電信網絡詐騙17條意見,再到研究制定騙貸、洗錢、證券犯罪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法治體系取代多重利益相關者的無序介入,以“斷卡”“斷流”“拔釘”行動,嚴打電信網絡詐騙和關聯黑產,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金融犯罪行爲,維護了金融監管秩序和公衆財產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以法治力量服務金融安全和健康穩定發展,必須進一步完善機制,推進多部門協同。比如,要想全鏈條追責證券犯罪,就需會同中國證監會開展執法司法合作,高效專業斬斷“割韭菜”黑手;要想讓追贓挽損獲得最大成效,就要會同公安部門探索先行處置、代管託管等機制,最大限度挽回公衆財產損失。在此基礎上,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以案釋法引領理性投資,提高防騙“免疫力”。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事關廣大羣衆切身利益,事關金融安全、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跨越的重大關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要求,依靠法治力量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中國號巨輪就一定能夠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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