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勇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趙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8號)。

據《警示函》顯示,趙勇因通過參與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於2022年10月28日獲配售“興發轉債”2270張;2022年10月31日,賣出“興發轉債”2270張。此舉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湖北監管局對趙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對此,興發集團表示將加強相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用短線交易相關規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規範公司股東及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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