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我的積蓄全都搭進去了,還欠了一大筆債,我得挺住把欠的錢還上。”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的李蘭(化名)在向記者自述經歷時幾度哽咽。今年1月,她下載了假券商APP進行投資,最後被騙了50餘萬元。

“按他的指導只漲不跌,賬戶裏的錢一路上漲4倍!”李蘭記得很清楚,她從1月3日16:30開始操作,到1月7日的21:30賬戶就達到4倍的盈利,短短5天的時間裏,賬戶金額超過了150萬元。

對於很多和李蘭一樣的受害人來說,他們以爲自己的資金是打入了交易平臺,可實際上,該平臺並沒有接入到真實的證券市場,資金也沒有進入正規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而是直接轉入了騙子的私人賬戶。

記者觀察到,在網絡的多個投訴平臺上,這類“假券商”APP平臺詐騙的相關投訴比比皆是。不法分子以團伙作案爲主,精心設下連環騙局:從精準獲取投資者信息,到“李鬼”假扮券商員工、分析師吸引投資者入局,再到搭建虛假投資平臺收割投資者的血汗錢。

業內人士認爲,“假券商”型詐騙迷惑性高、隱蔽性強、涉案金額較大,不僅騙走了許多羣衆的血汗錢,還擾亂了正常的投資理財秩序,建議多方合力整治“假券商”亂象。

誘導下載假券商APP

“他說他在券商工作,在羣裏把職業編號都發了出來,我去中證協官網上覈對過,確實是那個編號。”自稱券商員工的不法分子利用公示信息博取了李蘭的信任。

在他的指導下,李蘭掃描二維碼下載了一個交易軟件。“他們說這是跟國際平臺合作開發的軟件,註冊的過程非常簡單。”李蘭向記者展示了APP的界面,山寨APP在圖標上仿冒了正規券商。

通過正規券商員工身份吸引散戶關注,再將投資者引入山寨APP平臺,這只是第一步。隨後,他們放出高收益的“誘餌”,引導投資者向山寨APP中注入資金:1萬至5萬本金對應兩倍收益;6萬至20萬本金對應三倍收益;21萬至50萬本金對應4倍收益,本金越高收益越高。

李蘭起初也對這麼高的利潤半信半疑,但不法分子精心準備了話術對她進行遊說:“一個地區只有一個名額,爲了防止市場監管只能操作三次。”因炒股虧損而賺錢心切的李蘭心動了,她在對方指導下,入金30萬元進行現貨交易,買入焦煤、焦炭。殊不知,真金白銀全進了虛假交易平臺。

“無法出金”的連環套

“一分錢沒有拿到,就是用各種理由不讓你提現。”李蘭準備提現時,對方提出了要繳15%的所得稅,稅費達到19萬元。她在羣裏找羣友私聊,結果都說是要自己交稅才能到賬,羣裏又有人不斷在曬自己提現成功的截圖,讓她繼續放鬆警惕。

“我沒錢了到處籌錢,湊了15萬,請助理幫我墊了3萬,才把稅給交了。”在李蘭再一次申請提現時,對方又稱她的銀行卡輸入錯誤不能提現,引發了平臺的安全系統問題,需要再注資5萬元。 

在這一連環套之下,短短一個星期的時間,她前後再次匯入近20萬元。一直到賬戶資金無法提出,客服消失了,微博上的“大V”也失去聯繫後,李蘭這才幡然醒悟:原來自己遇上了騙子,不僅沒有賺到錢,還爲此債臺高築。

記者觀察發現,“假券商”APP騙局大體可分爲三步:第一步,利用券商員工公示信息製作虛假材料,在網絡平臺打廣告“引流”;第二步,搭建虛假投資平臺,以高收益爲誘餌引導開戶、注資;第三步,以無法提現爲由,用虛假投資平臺收割受害者的血汗錢。

有業內人士表示,想要做出一個以假亂真的券商APP並不容易,證券類APP需要直接對接交易所數據,而且證券類APP涉及銀證轉賬,銀行方面也具備詐騙自動識別功能。因此,一方面,詐騙團伙主要盯準財經知識相對匱乏的羣衆;另一方面,詐騙團伙的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個人銀行賬戶,以分批小額匯款躲避監管對資金去向的追蹤。

此類“假券商”騙局如今並不少見,近期,多家證券公司公開發聲,已經發現了一批“假券商”。

今年1月至今,已有26家券商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佈被假冒的聲明。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東海證券、中山證券等公司均表示,接到了投資者舉報,發現有不法分子假冒公司的名義,誘導投資者通過非法鏈接進行轉賬或交易,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受訪人士認爲,“假券商”的危害不容小覷,目前已經成爲主要的侵財類犯罪之一。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說,仿冒各大券商和金融平臺的APP屬於高危詐騙類型,相較於傳統詐騙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涉案金額大、迷惑性隱蔽性強以及可以對大範圍人羣進行非接觸式詐騙等特點,嚴重影響羣衆的財產保障、金融安全。

各方須形成合力整治

李蘭選擇了報警,但是現實中維權充滿了困難。她說:“我現在就希望,能通過我的經歷讓更多投資者警惕這種套路。”

受訪人士認爲,要想從根子上打擊、整治“假券商”黑色產業鏈,目前難度較大。上海星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強表示,一是不法分子通過二維碼下載、瀏覽器頁面下載等方式規避監管;二是部分手機應用商店、公共平臺等對APP審覈“寬鬆軟”;三是不法分子在當前法律法規中“鑽空子”。

對此,專家建議從三方面行動:一是開展集中整治行動。公安部、證監會、銀保監會、網信辦等相關部門應建立聯合整治小組,對“假券商”開展集中打擊。同時,要提升日常監管的科技水平,從事前、事中階段就介入“假券商”詐騙案件中,並加強常態化打擊力度。

二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王懷濤認爲,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此種情形該如何處罰網絡平臺。然後,有關部門據此壓緊夯實網絡平臺的審覈責任,特別是對APP的上架、推廣,要加強審覈,並對身份信息造假的用戶賬號做好重點監測。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爲要立即查處,並及時提醒羣衆進行防範。

三是加強投資者教育。郭強建議,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通過以案說法、重點人羣宣講、揭露詐騙套路等方式,教育投資者不斷提高防騙能力。

(楊翔菲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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