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曾仰琳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將在7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辦法》落地在即引起業內關注,《辦法》對金融資產的分類與此前的規定有何不同?《辦法》落地後對銀行業有什麼影響?對哪類銀行影響較大?多位專家就《辦法》對銀行業的影響分享觀點和見解。

哪些新要求值得關注?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辦法》有3個新要求值得關注。一是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擴大了金融資產分類的範圍;二是強調“以債務人爲中心”風險分類理念,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爲中心,對債務人的債權要求跨行交叉認定。三是細化了重組貸款的定義

在擴大金融資產分類的範圍方面,穆迪金融機構部助理副總裁、分析師李燕表示,以前看銀行的資產質量,主要關注的是貸款類資產,按行業平均可能有60%左右是銀行的貸款,看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都是圍繞貸款。但是,另外還有30%左右的非貸款類的金融資產,往往缺乏一些指標或者缺乏一些行業層面的數據,來幫助大家判斷資產質量的水平。《辦法》出臺後,相信會有更多的數據被披露,無論是從銀行的年報披露,還是可能監管的數據披露,都會可能會有改善。

在“以債務人爲中心”方面,惠譽金融機構評級董事徐雯超指出,《辦法》的主要精神要求商業銀行更及時、更審慎、精準的地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和分類,強調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爲中心,再次考慮擔保和抵押,要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願、償付記錄等,把風險分類從貸款拓寬到所有需要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像債券、同業資產、應收款等。

李燕提到,以前銀行做業務時,客戶經理都更加關注業務本身,除了看借款人自身的信用狀況以外,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客戶經理更加關注第二還款來源,比如有沒有提供質押、有沒有擔保,如果有一個定期存款100%全額擔保,這種業務幾乎可以看作是沒有風險。但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在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借款人的履約能力爲中心,也就是強調第一還款來源。

對於債權跨行交叉認定,徐雯超介紹,《辦法》要求,銀行對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爲不良的,對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的債權都要分類爲不良;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各銀行要將其所有債務納入不良資產,即使其有比較充分的擔保抵押。

中誠信國際金融機構部總監溫宇琪指出,《辦法》加大了非零售單一債務人信用風險暴露對於銀行五級分類的影響,所以對銀行的風險控制和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法》也細化了五級分類的標準,將五級分類和逾期天數、信用減值和預期信用損失掛鉤。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或者已經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將會被劃分至不良類,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可比性也將得到顯著的改善。

在細化化重組貸款的定義方面,中誠信國際金融機構部總監費騰指出,近幾年房企的風險在不斷暴露,個別的地方的債務的壓力也在上升,房企和部分城投企業的重組的案例隨之增加,《辦法》對於重組貸款相對彈性的分類標準可能會提升銀行參與重組貸款的動力,相應的貸款也會增加。但新規也要求,雖然不再硬性要求重組貸款必須進入不良,但是至少要劃分到關注。

在明確重組貸款的定義方面,中誠信國際金融機構部總監費騰指出,近兩年房地產行業的風險逐步暴露,個別地方的債務壓力也在上升,房企和部分城投企業的重組的案例隨之增加,《辦法》對於重組貸款相對彈性的風險分類標準可能會提升銀行參與重組貸款的動力,相應重組貸款規模可能也會增加。新規雖然不再硬性要求重組貸款必須進入不良,但是至少要劃分到關注。隨着重組貸款的增加,未來銀行可能面臨關注貸款規模上升的問題,從而增加撥備的計提。

對銀行業有何影響?

從總體上看,多位專家認爲,《辦法》對銀行業有積極正面的影響,將完善銀行的披露標準,未來,銀行的業績或將進一步分化。

穆迪金融機構部副總裁、高級信用評級主任諸蜀寧認爲,新的金融資產分類辦法對銀行業有正面信用影響,結論的主要的邏輯支持就是因爲它會大力改善銀行業資產質量的透明度,有利於銀行業的發展。

徐雯超同樣指出,從總體上來看,《辦法》可以進一步完善銀行的披露標準,減少銀行之間金融資產分類不一致的現象,逐漸與國際接軌。《辦法》的主要精神是要求商業銀行更及時、更審慎、更精準地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和分類。

不過,徐雯超也提出,《辦法》的細化和強化不良的認定標準,使銀行的資產質量更加透明,不會直接影響銀行真實的資產質量。隨着風險分類標準更加統一、更加透明,各家銀行的不良認定和撥備計提的力度也會加大,進而使得財務指標與銀行的整體經營面更加貼近。未來,銀行業的業績分化也可能會更加明顯。

《辦法》對哪類銀行影響較大?徐雯超認爲,銀行體系中,特別是一些國有大行,已經比較前置化地消化了新規的影響。因爲新規徵求意見稿在2019年就已發佈,中間考慮很多內外部的宏觀經濟壓力,還有包商銀行事件,所以正式稿在2023年才正式落地。很多國有大行在此期間已經把逾期60天甚至逾期20天的資產納入了不良,對整體交叉認定進行了前置性消化。所以,新規對大行的影響不會特別大。

徐雯超進一步指出,但是對中小銀行而言,本身的認定標準更寬鬆。舉一個例子,許多中小銀行披露的不良率會明顯低於會計口徑下的減值率,那麼受《辦法》規定的穿透計量以及交叉認定的影響,中小銀行短期可能會面臨更大的不良透明化。

溫宇琪亦認爲,對於管理規範、五級分類嚴格的銀行而言,這一次的影響相對比較小,但是對於一部分中小銀行而言,可能會導致之前一些劃分至正常類的資產下遷到關注類或者不良類,其資產質量可能面臨下行的壓力,所以,也對部分中小銀行的經營管理和風險化解提出了更多的挑戰。

此外,費騰提出,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主要按照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提信用減值準備。在實際的操作中,部分銀行無法準確地根據實質性風險來判斷主體的信用狀況和還款的能力。所以,部分銀行還是採用逾期天數以及五級分類作爲金融資產三階段劃分的主要標準。本次《辦法》實施以後,部分銀行金融資產階段分類下遷會相應的增加其撥備的計提壓力。此外,銀行還需要滿足監管對撥備覆蓋率的要求,目前有些銀行仍然存在着沒有將逾欠期90天以上的貸款納入到不良的情況,新規實施以後,可能會導致這些銀行不良的上升,相應的撥備計提的壓力也會增加。

不過,費騰也指出,這次新規監管也設置了一定的過渡期,給予銀行充分的準備時間,避免新規的實施對於行業財務狀況的衝擊。

(界面新聞實習記者許文嫣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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