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爲教人賺錢,實則想“割韭菜”,財經“大V”徐某被繩之以法。

5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該法院經審理後,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虛假廣告罪三罪並罰,判處徐某有期徒刑4年10個月,並處罰金258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2019年,陳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未取得期貨期權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開設了某非法期貨交易平臺。爲宣傳推廣,陳某找到了徐某——在某平臺擁有400餘萬粉絲的財經“大V”。兩人合謀後,約定由徐某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爲該軟件引流,並收取佣金。

之後,徐某便在平臺上以發文、直播等形式進行推廣,吸引粉絲通過上述非法平臺進行期貨投資交易。經審計,徐某涉及12個代理賬戶,涉案金額1600餘萬元,其本人合計收到250萬餘元。

此外,徐某多次發佈廣告鏈接,在被他人告知是詐騙信息後,仍繼續發佈,導致多名用戶被騙,自己從中獲利39萬餘元。徐某還發布廣告,推薦粉絲添加未經覈實的微信賬號,並虛構其爲自己朋友,對其薦股能力進行虛假宣傳,非法獲利19萬餘元。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提供廣告推廣,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徐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虛假廣告罪,故法院予以三罪並罰。

徐某在非法經營犯罪中,不是非法期貨交易平臺的設立經營者,而是主要爲平臺引流投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作出上述判決,並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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