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約配送員與平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最高法典型案例給出了否定答案。

5月2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6起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涉網約貨車司機、網約配送員、網絡主播、網約家政服務人員等羣體。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年來,隨着互聯網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維護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比如,網約配送員與平臺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前述一起典型案例爲此釋法指出,因平臺企業和網約配送員雙方之間的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較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不足以認定勞動關係。

案情顯示,徐某於2019年7月5日從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臺衆包騎手入口註冊成爲網約配送員,並在線訂立了《網約配送協議》。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期間,公司未對徐某上線接單時間提出要求,徐某每週實際上線接單天數爲3至6天不等,每天上線接單時長爲2至5小時不等。平臺按照算法規則向一定區域內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徐某通過搶單獲得配送機會,平臺向其按單結算服務費。出現配送超時、客戶差評等情形時,平臺覈實情況後按照統一標準扣減服務費。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臺客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要求,被平臺客服拒絕,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爲此,徐某請求確認其與某科技公司於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經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徐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委員會認爲,本案中,徐某與某科技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從用工事實看,平臺對徐某上線接單時間、接單量均無要求,徐某能夠完全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因此,雙方之間人格從屬性較標準勞動關係有所弱化。

與此同時,雖然徐某依託平臺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但某科技公司並未將其納入平臺配送業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未按照傳統勞動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擔組織成員義務,因此,雙方之間的組織從屬性較弱。

基於此,仲裁委員會認爲,雖然某科技公司通過平臺對徐某進行一定的勞動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認定勞動關係。

近年來,網約配送員成爲備受社會關注的羣體,如何維護好其勞動保障權益也頻頻引發輿論熱議。最高法在案例典型意義中指出,在網約配送行業中,平臺企業對網約配送員存在多種組織和管理模式。在類似本案的模式中,平臺向非特定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不對配送員的上線接單時間和接單量作任何要求,但與此同時,平臺企業制定統一的配送服務規則和服務費結算標準,通過設定算法對配送員的配送行爲進行控制和管理,並將配送時長、客戶評價等作爲結算服務費的依據。

對此,《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並指出相關部門應指導企業與該類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逐步推動將該類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範圍。

最高法表示,在仲裁與司法實踐中,應在區分各類情形的基礎上分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並積極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進一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充分實現平臺經濟良性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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