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天津證監局《關於對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於對姚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渤海證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有關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審覈把關不嚴。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渤海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姚磊在渤海證券任職期間,存在研究報告製作不審慎的問題。上述行爲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姚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資料顯示,姚磊的執業機構爲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爲一般證券業務,最近登記日期爲2023年6月15日至今。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行爲,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爲,不得爲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爲,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爲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十二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有關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審覈把關不嚴。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進一步完善研報製作發佈有關制度機制,強化研報質量控制審覈,結合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內部問責,並於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3年6月29日 

關於對姚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姚磊: 

經查,你在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存在研究報告製作不審慎的問題。 

上述行爲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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