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人壽一位女代理人,因爲將輕症只能賠付一次的產品給客戶介紹成可以賠付三次。結果在客戶退保後,女代理人就被太保人壽告上法庭,不僅要求退還支付的代理佣金,還要向公司賠償因退保帶來的保費損失。

保險代理人要想多賺錢,就得多賣出保險產品賺取代理佣金。

但今時不同往日,保險代理亂象叢生的時代已過,如果代理人爲了多賺佣金,在銷售保險時向客戶誇大保障屬性而誤導客戶簽訂合同,那就要面臨被保險公司討回佣金並索賠損失的風險。

這不,太保人壽一位女代理人,就因爲將輕症只能賠付一次的產品給客戶介紹成可以賠付三次。結果在客戶退保後,女代理人就被太保人壽告上法庭,不僅要求退還支付的代理佣金,還要向公司賠償因退保帶來的保費損失。

01

代理人“多增2次輕症賠付”惹禍端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佈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其中提到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下稱:太保人壽)向女代理人朱某某追討代理佣金及索賠的細節。

事實上,這場糾紛產生的根源還要從代理人朱某某銷售保險引發的另一場糾紛說起。

此前,朱某某作爲太保人壽的保險銷售人員,在與客戶周某某訂立一款保險產品合同時,向周某某介紹稱“輕症可以賠付三次”。

然而,根據這款產品的合同約定,輕症實際上只可以賠付一次。

也就是說,由於代理人朱某某的錯誤介紹,讓產品無意間多增了兩次輕症賠付的次數。

由於輕症賠付次數對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響,周某某基於“輕症可賠三次”的錯誤認識,最終簽訂了保險合同。

因爲成功簽訂這次合同,朱某某從太保人壽處獲取代理佣金12114.85元。

客戶投保的產品和代理人當初介紹的情況並不一致,導致的結果也就可想而知。

周某某發現實情後,毅然決然向太保人壽提出退保。爲此,雙方之間發生保險糾紛,周某某將太保人壽、代理人朱某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所繳保費。

顯然,這是禿頭上的蝨子,明擺着的事。

毫無疑問,太保人壽和周某某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被法院判決撤銷,同時太保人壽還被判決向周某某退還保費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最終,太保人壽向周某某退費27760.16元。

在此過程中,太保人壽因退保產生損失20060.16元。

02

代理人被判退佣金賠損失合計3.21萬

張三惹禍,李四掏錢,又一場矛盾糾紛不可避免的發生。

向周某某退費之後,太保人壽轉眼就將代理人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某賠償因退保給太保人壽造成的經濟損失20060.16元,同時要求朱某某退還退保保單對應的佣金12114.85元。

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因代理人的過錯給保險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太保人壽個險營銷業務員品質行爲管理辦法》中也載明,業務人員違規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業務人員進行賠償。

這其中就包括,業務人員違規行爲導致保單通融退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應追回保單已得利益,包括直接佣金、間接佣金、競賽獎勵等。如保單已得利益不足以抵償公司損失,公司有權繼續追償不足部分。

太保人壽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業務人員告知聲明書》,其中顯示其已將公司上述相關制度內容告知朱某某,朱某某在聲明書上確認並簽字。

案件一審時,法院認爲,從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看,太保人壽和朱某某存在有償的委託合同關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朱某某在銷售保險時存在不當行爲,導致太保人壽和客戶周某某的保險合同被判決撤銷並向周某某退還保費,因此一審法院認爲太保人壽要求朱某某賠償於法有據。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朱某某賠償太保人壽經濟損失20060.16元,同時返還太保人壽佣金報酬12114.85元。

兩項數據加起來,朱某某需向太保人壽合計支付約3.21萬元。

不過,朱某某對於一審判決並不服判,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太保人壽的全部訴求。

但在二審中,由於朱某某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被二審反映認爲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沒有支持。最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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