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8元(含稅)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6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3,579,541,500股爲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8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3,802,271,62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H股股東的現金紅利派發不適用本公告。H股股東分紅派發事宜請見本公司於2023年7月12日登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網站的《公告(1)就派發末期股息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及(2)有關滬股通投資者、港股通投資者末期股息分配事宜》。

2.自行發放對象

中國鐵道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A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爲10%。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8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52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爲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通過滬股通投資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252元。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現金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爲每股人民幣0.28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關於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繫方式諮詢: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10-52688600

特此公告。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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