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丹東銀行監事長宮某超的案情有了新進展。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執行裁定書,除了披露宮某超罰金首次執行情況,同時還公佈了其刑事判決結果。

執行裁定書顯示,宮某超犯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被判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9億元,依法追繳其逾4.5億元違法所得。

因其未按期繳納罰金,被法院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法院已凍結宮某超行賬戶並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尚有案款約2.67億元未履行。

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佈裁定書顯示,2023年2月15日,宮某超未按期繳納罰金,被法院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裁定書顯示,經丹東市監察委員會追繳並處置原宮某超實際控制的新柳公司95.7474%股權,價值約爲4.76億元,除應追繳宮某超的違法所得約4.53億元外,超出金額的2281.88萬元用於繳納宮某超應繳納的本案罰金。

經法院走訪未發現宮某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詢問宮某超妻子,其表示現已無能力替宮某超履行刑事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院已凍結宮某超銀行賬戶並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尚有案款約2.67億元未履行。

法院認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宮某超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宮某超負有繼續向法院履行的義務。

公開信息顯示,宮某超現年50歲,早年曾在東溝縣外經貿公司、丹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東港營業處工作,後加入丹東市商業銀行,陸續擔任東港支行部門經理、東港支行副行長、福春支行行長。在丹東市商業銀行改名爲丹東銀行後,宮某超此後陸續擔任丹東銀行大連分行行長,丹東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兼任丹東分行行長。2017年5月,宮某超獲批出任丹東銀行總行行長,併兼任該行黨委書記。

根據案發時間,當時的宮某超的職位爲丹東銀行副行長。時任丹東銀行副行長的宮某超,爲何擁有新柳公司95.75股權?裁判文書網的另一則判決書披露了交易細節。

2013年,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對持有的新柳集團92%的股權公開掛牌出售。但先後兩次均未成交。

2015年,再次出售該股權時,梁某代表營口金袋鼠商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袋鼠公司)找到胡某新商談購買股權事宜。

然而,梁某並未有足夠的資金收購新柳集團的股權,在2015年下半年,梁某找到宮某超,幫忙運作此事。

據宮某超證言證實:“新柳集團是優質企業,我當時正在做倒貸的生意,賺了幾千萬,而我是銀行的副行長,手裏要是有太多錢被發現了說不清楚,加上這些年我收了別人不少錢,也怕出事,所以我考慮把新柳集團的股權買下來,既能獲得一個優質企業,又能利用新柳集團將其的違法資金洗白,於是我聯繫梁某讓他幫其運作買下新柳集團的股權,事成之後給他1000萬的佣金。”

在此期間,梁某提出讓胡某新幫忙把股權的價格降一降,給他便宜點,同時減少知情面,確保他能購買成功。

2015年12月,只有金袋鼠公司參與一家競價,並最終以3.1億元的價格購買該股權。

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胡某新應宮某超的朋友梁某請託,利用分管業務一部的職務便利,爲宮某超購買信達資產遼寧分公司持有的新柳集團股權提供幫助,先後4次收受宮某超通過樑某給予的15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丹東銀行成立於1993年12月,前身是丹東市城市信用聯社,1997年1月組建成立丹東城市合作銀行,1998年,更名爲丹東城市商業銀行。

2010年9月,經原銀監會批准,正式更名爲丹東銀行。總部位於遼寧省丹東市,在丹東、大連、瀋陽、營口、遼陽5個地區設有網點。

目前,丹東銀行未披露2021年、2022年年報。2021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6月末,丹東銀行資產總額爲895.74億元,負債總額爲834.08億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