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馬子卿    

近期,爲深入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保險業踐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監管總局組織保險公司開展人身保險“睡眠保單”清理專項工作,提升金融行業主動擔當服務意識和金融服務便民化水平。

金融監管總局:10月起開展人身保險“睡眠保單”清理專項工作

據悉,“睡眠保單”主要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合同到期但尚未領取賠償或滿期給付保險金,以及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終止但尚未領取現金價值的保單。

此次人身保險“睡眠保單”清理工作自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9月止,持續1年,由各人身保險公司就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產生的“睡眠保單”對相關客戶進行提醒,使消費者知悉保單權益,自主進行領取。

同時爲配合“睡眠保單”清理工作並有效提升工作質效,金融監管總局指導相關機構研究建立統一的“睡眠保單”信息查詢平臺,爲消費者提供自主查詢瞭解自身“睡眠保單”相關信息的渠道。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睡眠保單”清理工作是金融監管總局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活動期間開展的“爲民辦實事”專項行動之一。“睡眠保單”關係到保險消費者切身的財產利益和權益保障,開展人身保險“睡眠保單”清理專項工作是金融監管總局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着力解決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以此次清理工作爲契機,推動保險行業強化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建立健全“睡眠保單”定期清理工作機制,持續提升行業主動服務水平,不斷增強保險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清理‘睡眠保單’對於消費者有效管理保單、督促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客服還是具有較高意義的。”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祕書長宋佔軍對記者表示。

此外,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對記者表示,“出現‘睡眠保單’,就是消費者有保險金或者保單現金價值領取權利,但是長期未行使的情形。”李文中認爲,這種情形往往是因爲消費者不知道或者遺忘了保單的存在,或者對自己擁有的保單權利不甚清楚。保單長期處於“睡眠”狀態會一定程度上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首先,《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期限屆滿之後保單睡眠超過五年,消費者有可能會喪失保險金的請求權。

其次,投保人一般不會喪失對保單現金價值的所有權,但是如果不及時行使領取保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保險公司往往也沒有主動提醒消費者的積極性,形成對消費者資金的低成本佔用。

因此,金融監管總局要求保險公司清理“睡眠保單”是一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李文中指出,對於那些“睡眠保單”較多的公司而言,短期集中清理睡眠保單會形成一定的資金壓力。但是,此項工作有利於維護保險業的良好社會形象,促進行業發展。

消費者應定期檢查保單狀態,按時繳納保險費

記者注意到,早在6月份,金融監管總局青海監管局就曾下發通知,召開“睡眠保單”專項清理工作部署會,組織轄內保險機構圍繞失效保單和滿期應付未付保單等“睡眠保單”現狀、清理措施、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及下一步工作思路進行交流。

對於此次“睡眠保單”清理專項工作,一家壽險公司人士對記者表示,“睡眠保單”清理工作的方案目前還在制定當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睡眠保單”存在諸多風險。

一是保險保障“空窗”風險。因未按保險合同約定按期繳納保險費致使保單效力中止,可能導致無法理賠。同時,市場上大部分保險產品,保單效力中止時間超過2年後,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被保險人失去保險保障。此外,保單主險在兩年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單效力,但保單附加險可能會因年齡、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恢復或新增。

二是資金“閒置”風險。生存和滿期給付責任的保單到期後,消費者未按保險合同約定時間領取的,未領取的保險金將會一直“睡”在保險公司,其中涉及滿期給付的保險金不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產生新的利息,並且保險合同在滿期後保險責任終止。

因此,監管部門不只是會督促保險機構做好“睡眠保單”排查,也會提醒消費者定期檢查保單狀況。3月份,金融監管總局寧夏監管局就曾發佈《定期檢查保單狀態,避免“睡眠保單”》的通知,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後不應將保單放任不管,定期檢查保單狀態,按時繳納保險費。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17783885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