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上市公司康尼機電(603111)完成了一起價格達34億元的併購。不料,收購完成不久,被收購方股東就被發現存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行爲,該事項給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2020年11月,法院判決被收購方廣東龍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昕科技”)原實控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責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約19.33億元,返還給康尼機電。今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康尼機電陸續公佈了返還股份的部分進展。

2017年3月22日,康尼機電與廖良茂等16位自然人及衆旺昕等4家機構簽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康尼機電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龍昕科技100%股權,交易價格爲34億元。其中現金對價約10.6億元,股份對價約23.4億元。

康尼機電同時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17億元,用於支付標的資產的現金對價、交易相關費用及標的公司的項目建設。該筆交易完成後,龍昕科技股東廖良茂、田小琴及衆旺昕合計獲得的股票佔發行後康尼機電總股本的比例爲8.23%。

在這起交易中,龍昕科技原實際控制人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動人獲得總對價爲19.73億元,其中現金對價爲8.72億元、股份對價爲11.01億元。

收購完成僅有半年,2018年6月22日,康尼機電公告,經公司初步瞭解,廖良茂未經龍昕科技董事會和股東會批准,私自以龍昕科技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拱北支行的3.045億元定期存單,爲深圳市鑫聯科貿易有限公司向廈門國際銀行的3億元授信貸款及資產管理計劃提供質押擔保。

次日康尼機電公告,針對廖良茂的上述行爲,公司已成立專項小組,對龍昕科技及其分子公司的公章、財務印鑑章及銀行賬戶網銀進行了集中管理,並責成廖良茂辭去了龍昕科技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防範上述行爲再次發生。此後披露的信息顯示,除了上述質押問題外,龍昕科技還存在財務造假行爲。

2020年11月,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責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約19.33億元,發還康尼機電。廖良茂提起上訴。

2022年4月28日,江蘇高院終審認爲,廖良茂在與公司簽訂、履行轉讓龍昕科技股權協議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手段,將虛增價值的龍昕科技股權轉讓給康尼機電,騙取康尼機電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責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約19.33億元,發還康尼機電。除廖良茂外,2021年1月,康尼機電還公告,公司於前期分別向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龍昕科技原17名股東。

今年以來,康尼機電陸續公佈上述事項的最新處理進展。今年9月21日,康尼機電公告,收到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執行廖良茂的部分犯罪所得及約133.59萬股康尼機電股票,該等股份已劃轉至公司股票回購專戶。

10月17日,康尼機電公告於近日收到棲霞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法院裁定將廖良茂、田小琴、東莞市衆旺昕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的部分康尼機電股票變更登記至康尼機電。康尼機電當時表示,法院已啓動上述股票的執行程序,但執行結果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10月30日、31日,康尼機電又公佈了起訴龍昕科技原17名股東的部分訴訟結果。17名被告中,梁炳基、王赤昌等人被判於十五日內將其所持康尼機電股票返還給康尼機電,並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未能足夠返還前述股票,未能返還部分應按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不超過14.86元/股)賠償康尼機電股票損失。還有多名被告人被判返還股份、退還康尼機電現金對價、賠償康尼機電損失等。

11月1日,康尼機電再度公告,收到南京中院下達的執行裁定書,法院審查認爲:廖良茂的刑事案件已審結,廖良茂取得的康尼機電股票爲其犯罪所得,屬於追贓的範圍,可直接發還康尼機電。對約2270.78萬股康尼機電股票的拍賣、過戶、查封行爲應予撤銷。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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