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1月10日,證監會就《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進一步強化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現行《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檢查規定》)於2021年1月份發佈實施,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統規定,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據證監會介紹,2021年1月份《檢查規定》發佈以來,證監會累計對95家首發企業開展了現場檢查工作,對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從嚴採取監管措施。總體來看,現場檢查作爲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手段及書面審覈問詢的有效補充,對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引導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高執業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從制度運行情況看,當前檢查中還存在個別檢查對象隨意撤回發行申請或消極配合檢查工作等情形,需要進一步強化‘申報即擔責’要求,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證監會表示。

現行《檢查規定》主要對現場檢查程序、方式及要求做出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具體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及處理程序主要通過內部工作指引的形式進行明確,這部分內容需要及時公開。同時,現行《檢查規定》制定於覈准制與註冊制並行期間,部分適用於覈准制下的檢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結合全面註冊制運行實際予以調整。

據證監會介紹,今年2月份,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平穩落地。在總結試點註冊制以來現場檢查監管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對《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強化“申報即擔責”。對檢查後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拒絕阻礙檢查等行爲實施更爲嚴格的制度約束。

二是規範檢查操作。進一步明確檢查前統籌、檢查中推進以及檢查後處理的具體程序及要求,統一檢查標準,提高檢查規範性。

三是對《檢查規定》中部分適用於覈准制的表述進行調整。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檢查規定》後發佈實施。《檢查規定》修訂發佈後,新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適用修訂後的《檢查規定》,已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仍適用原《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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