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報訊,11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在官網發佈“關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簡稱“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與正在實施的落戶辦法相比,取消了“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的限制,同時租賃住房也納入積分。

意見稿在基礎指標方面有所變化。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容,在參保情況方面,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每滿1個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在居住期限方面,在南京市居住每滿1個月,由1分提高至2分。在居住年限互認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意見稿與現有落戶辦法相比,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加分指標方面增加了“租賃住房情況”。在南京市已辦理居住證併合法租賃住房的,連續租賃每滿1年積6分,最高不超過30分。同時具備“房產情況”和“租賃住房情況”加分項指標的,只計兩者高分項。

據瞭解,南京現有的落戶辦法要求落戶者具備如下條件:

(一)持有南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徵求意見稿對於第二條有調整,刪掉了“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的內容,這意味着積分落戶條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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