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思瑜

  [ 據上海金融法院介紹,對於存在嵌套關係的私募基金產品,在投資者對其管理人索賠無法實現救濟的情形下,支持投資者直接起訴次級投資項目的管理人。在投資損失認定一般以清算爲原則的前提下,明確當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認定投資者損失已經發生並據此判決管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保留追償後二次結算的補償路徑。 ]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複雜交易損害投資者利益、將產品賣給不適格投資者等違法違規行爲難以遁形。12月4日,上海證監局、上海金融法院聯合發佈了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以進一步引導私募行業合法合規經營。

今年10月底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風險,堅持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進金融創新發展,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9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

第一財經獲悉,在此背景之下,上海證監局、上海金融法院聯合發佈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是爲了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更好落實《條例》相關規定,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範運作、健康發展,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將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

嚴懲募集、投資、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違規行爲

12月4日,上海證監局發佈了近年來稽查或行政處罰的典型行政違法案例5件,涉及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複雜交易損害投資者利益、將產品賣給不適格投資者等違法違規行爲。

此次通報的相關案例涉及15傢俬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關責任人員,其中包含某榮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

這是上海證監局嚴格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違法責任的一大體現。自2014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上海證監局共對23傢俬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調查,特別是對5起涉“系”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就案例情況來看,相關案例涉及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挪用基金資產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社會影響大,也涉及適當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保存、信息報送等業務環節相關違法違規行爲。

對此,監管部門通過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舉措,糾正募集、投資、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違規行爲。

除了發揮行政手段在規範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外,上海證監局與司法機關加強協作。據上海證監局介紹,相關案例爲投資者得到救濟提供助力;個案探索犯罪線索和行政違法線索“雙向移送”,加強案件查辦中行政調查與刑事司法部門統一部署與緊密協作;推進涉衆、涉系案件的行政處罰工作,進一步妥善化解私募基金風險。

關於下一步,上海證監局表示,將按照《條例》授權履行職責,貫徹對私募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的要求,依法打擊私募違法行爲,有效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爲,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暢通司法救濟路徑

同時,上海金融法院也發佈了5件近年來審理的典型私募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合同糾紛案、退夥糾紛案、侵權責任糾紛案等。

私募基金糾紛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投資標的公司等多方主體,各位主體法律關係和權責分配較爲複雜。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參與主體的權責,成爲上海金融法院審理這些案件的一大特點。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控人向投資者推銷私募基金的行爲,堅持實質審查原則,有證據證明構成實質代銷關係的,認定實控人負有告知說明義務和適當性義務。對於金融機構在銷售階段未履行信息說明和風險揭示義務的,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促進金融機構充分履行義務。

考慮到私募基金市場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對複雜金融產品缺乏判斷能力等現實狀況,暢通司法救濟路徑,成爲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大主要方式。

據上海金融法院介紹,對於存在嵌套關係的私募基金產品,在投資者對其管理人索賠無法實現救濟的情形下,支持投資者直接起訴次級投資項目的管理人。在投資損失認定一般以清算爲原則的前提下,明確當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認定投資者損失已經發生並據此判決管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保留追償後二次結算的補償路徑。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維護私募基金市場安全穩定有序運行”作爲一個主要考慮因素。

上海金融法院稱,在涉私募股權基金合夥人退夥糾紛中,兼顧退夥合夥人權益與其他基金投資利益主體的價值權衡,引導資本市場運營主體規範經營。在處置基金財產執行案件中,儘可能保持基金持有財產的原有組成結構,按照比例處置基金財產,減少對基金後續正常經營的不利影響,保護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

對於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將積極踐行金融協同治理理念,強化司法裁判與監管目標的有機銜接,發揮司法審判規範引導作用,明確私募基金各參與主體合理預期,保障私募基金市場安全穩定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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