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財經》記者 嚴沁雯 張穎馨 編輯|袁滿

專家評價,相較於其他行業,金融行業更需要中長期激勵及約束機制,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便是其中一類

臨近年底,事關“薪酬”的話題最爲吸睛。

12月28日晚間,招商銀行(600036.SH,03968.HK;下稱“招行”)發佈監事會決議公告稱,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引發市場關注。

今年3月,招行曾在2022年報中提到,爲緩釋各類經營和管理風險,該行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2022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

不僅是招行,據《財經》梳理,此前多家銀行亦在年報中公佈2022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對此,有網友表示,銀行業掀起向員工“反向討薪”潮。

事實上,商業銀行對員工進行薪酬追索,源於各自建立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有銀行業資深人士表示,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是銀行保險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執行的一個常態化政策,屬於正常的一項管理工作,並非一些輿論所謂的“討薪”“退工資”,更不涉及影響銀行保險機構的經營狀況。比如上述招行最新公告,只是根據監管的最新要求,由銀行保險機構董監事會每年對本公司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審覈,相應地予以公告而已。

“主要是對於在規定期限內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這個規定同樣適用於離職人員。”某銀行合規業務負責人告訴《財經》,大致包括出現違規違紀、履職不力、數據造假等情形的員工。

另據某國有大行員工表示,“這樣處理屬於常規操作,行裏每年都會提,對象一般爲管理層。比如貸款發放後產生不良且無法追回,行內會去查當時收集的資料是否完整,相關負責人員是否盡職等。”

《財經》注意到,招行未在公告中透露上述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大致原因,但從部分銀行在年報中披露內容來看,大都與風險管理相關。

銀行薪酬追索常態化

所謂“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根據渤海銀行(09668.HK)年報中的披露信息,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對發生違規違紀、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範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人,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事實上,若翻閱近幾年上市銀行的年報,對於“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的描述並不少見。

據《財經》梳理,2022年,包括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及城商行在內的大部分銀行均已建立並實施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同銀行的建立時間不一,部分銀行早在2020年的年報中便對這一制度有所提及。

在招行之外,亦有其他銀行披露相關議案。如廈門銀行(601187.SH)曾於2023年11月20日發佈第八屆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稱,審議並通過《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報告的議案》。

另有多家銀行在2022年報中披露了相關數據。例如渤海銀行在年報中提到,2022年該行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九江銀行(06190.HK)沒有披露相關人員數量,不過其在年報中提到,報告期內績效追索扣回金額爲163萬元。

員工薪酬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追回?部分銀行在年報中進行釋疑,均與風險管理有關。

工商銀行(601398.SH,01398.HK)2022年報顯示,對發生違規違紀行爲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員工,該行視嚴重程度扣減、止付及追回相應期限的績效薪酬。報告期內,該行按照相關辦法對因違規違紀行爲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員工,均進行了相應績效薪酬的扣減、止付或追索。

江西銀行(01916.HK)在年報中亦指出,該行對不良資產形成負有責任的人員,按不良責任本金大小進行認定,並追索扣回相應績效薪酬;九江銀行則表示,在延期支付期間,出現責任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的,該行會對相應責任人的延期支付予以止付,並可對已發放的績效薪酬進行追回。

另據裁判文書網2023年5月披露的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顯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該行天津濱海新區原支行行長鄭某追索績效薪酬70.67萬元。具體理由是:鄭某作爲支行行長管理不善給行裏造成損失,擔任離崗清收崗位後又無清收成效,還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間持續曠工。對此,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決定開除鄭某,並進行績效薪酬全額追索。

逾九成機構建制,抑制短期行爲

“相較於其他行業,金融行業更需要中長期激勵及約束機制,這與銀行的特點有關。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便是約束的一類。”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此前在接受《財經》採訪時表示。

一家國有大行員工亦認爲這一行爲屬於常規操作,“一般對象爲管理層,比如貸款發放後產生不良且無法追回,銀行會去查當時收集的資料是否完整,相關負責人員是否盡職。”

正如上述銀行年報所說,建立並實施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符合監管要求。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3月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其中提到,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2年8月,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

2023年3月24日,原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文中倡導建立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並重的激勵模式,堅決破除“金融精英論”“唯金錢論”等錯誤思想,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將員工激勵與機構長遠發展更好結合起來。

上述文章同時提到,“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截至目前,95%以上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併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在曾剛看來,建立這一制度的核心在於讓銀行從業者從更長期的角度關注銀行的健康發展,把個人的中長期利益與銀行的中長期穩健發展綁定。降低個人利益和機構利益之間短期化衝突,爲機構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對於銀行來說,風險是滯後的。銀行員工或是高管若只關注短期的激勵,比如實現較早的利潤情況等,金融機構管理人員或基層員工的行爲均會趨向短期化。中長期機制的建立,目的在於讓銀行員工的利益與銀行中長期變化掛鉤,抑制短期行爲。”曾剛指出。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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