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金石雜談

剛剛登頂2023年百億私募冠軍,但斌就被投資者起訴了,原因是誇大宣傳,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

筆者先聲明,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一直未能打開,所以筆者就從每日經濟新聞中摘抄部分內容說下大概情況:

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關於閻某與深圳東方港灣投資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申請人閻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請求:確認《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條仲裁條款無效。

閻某稱:1)東方港灣誇大宣傳、怠於履行管理人職責,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間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

2)是被申請人對於某私募基金的鉅額虧損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某私募基金的虧損完全是由於被申請人怠於履行管理職責、違背信義義務所造成的。

3)《基金合同》相關仲裁格式條款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再次,根據最高法相關解釋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最後東方港灣利用仲裁不公開的制度,設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條款,企圖掩蓋投資劣跡,欺騙更多的投資人,該等仲裁條款的效力不應得到支持。 

對此,東方港灣回覆,包括仲裁條款在內的《基金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申請人收到了相關風險提示,並簽署了《風險揭示書》,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是申請人等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被申請人及代銷機構已經通過各種途徑提示申請人注意,盡到了充分提示的義務,相關條款字體已經加粗,“風險揭示”部分另有單獨提示。 

上海金融法院認爲,本案《基金合同》關於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條款亦進行了加粗加黑,仲裁協議內容系單獨一章節,文字表述清楚易懂,且放置於合同文本最後部分,起到了提示的作用,本案的仲裁條款應爲有效的仲裁條款。涉案糾紛應由仲裁條款明確約定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主張係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閻某的申請。

其實,通讀全文,該投資者的舉報明顯沒有實質性證據,他投訴的關鍵是:沒有提示風險,仲裁條款不合理,東方港灣產品給自己帶來了巨大虧損。但是基金產品買賣自願,風險自擔,本是正常的市場行爲。

至於投資者舉報的但斌的產品業績,他的產品2023年確實取得了不錯的成績,難能可貴,但是拉長時間看,他的產品確實虧損慘重,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損失。

但斌旗下的東方港灣,今年收益做到22%,霸屏top20榜單,20個收益最好的私募產品中,東方港灣獨取12個,可謂風頭無二。

但如果拉長時間看三年業績,3年前成立的私募全部告負,無一盈利,且在百億私募榜單中跌幅第一。

原來今年盈利20%的背後,這纔是真相...以去年爲例,他在高位去追美股,然後特斯拉暴跌業績鉅虧,而同期A股大幅反彈,可謂低位砍倉高位接盤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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