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功迅故意殺人、搶劫案一審宣判] 2024年2月3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功迅故意殺人、搶劫一案並當庭宣判,判決楊功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功迅之父與楊某垢(被害人,歿年47歲)之父系遠堂兄弟。2018年1月,兩家因屋前菜園地界線糾紛發生互毆,雙方各有傷害。經村委會及宗親楊某許等人調解,達成和解。後楊功迅之父因冠心病行心臟支架手術,楊功迅認爲與傷害案件有關,反悔和解。期間,屬地社區書記白某已(被害人,歿年47歲)、村委會副主任楊某克等相關人員多次組織調解,楊功迅領取部分調解款後又反悔,雙方矛盾未能化解。加之婚姻變故、經濟狀況惡化等,楊功迅遂心生怨恨,預謀報復。2023年1月19日上午7時50分至8時20分許,楊功迅以砍刀劈砍、駕車撞擊等手段,致被害人白某已、白某已岳母陳某綠(歿年66歲)、楊某許父親楊某英(歿年78歲)、楊某許母親陳某連(歿年73歲)、楊某垢、楊某克母親王某玉(歿年70歲)死亡及白某已妻子楊某燕輕傷。作案途中,楊功迅還持刀威脅劫取了陳某的轎車。後楊功迅投案。經司法鑑定,楊功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功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六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持刀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車輛,其行爲構成搶劫罪,應予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楊功迅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楊功迅雖有自首情節,但其採取極端暴力方式泄憤報復,殘殺無辜老弱,於法不容,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本案,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楊功迅的辯護、申請回避等各項訴訟權利。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充分發表了意見。部分被害人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一併依法作出了裁判。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等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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