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軍

2023年,“緬甸詐騙”的話題持續走熱。在這個詐騙鏈條上,“被騙去”緬甸的人和“騙人去”緬甸的人,都受到廣泛關注。他們會受到怎樣的懲罰?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詳細披露了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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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去”緬甸的人:詐騙17萬餘美元,獲刑四年三個月

在“被告人高某詐騙案”中,高某於2021年2月受“高薪”引誘,偷渡至緬甸加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

該詐騙集團層級分明,分爲若干團隊,各團隊設有團長、總監、經理、組長、業務員等不同等級,並制定具體的詐騙目標數額,對於不服從管理或未完成目標數額的業務員,通過罰款、體罰、毆打等方式予以懲戒。

高某加入詐騙集團後,根據上級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設,通過K歌類娛樂軟件尋找女性作爲詐騙目標,誘導被害人至社交軟件聊天,使用內部“話術”與對方培養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投資名義誘使被害人在該詐騙集團控制的APP平臺充值、投資,此後再以交稅和保證金爲由誘騙被害人繼續充值。

經查,高某在參加詐騙集團期間詐騙金額共計17萬餘美元。此後,高某欲從犯罪集團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毆打,之後其聯繫國內家人向詐騙集團支付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時,其還供稱該詐騙集團通過強制“團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團成員,並要求業務提成只能用於電信詐騙園區消費,不允許郵寄回國。

審理法院認爲,被告人高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同時依法追繳其犯罪所得,退賠被害人。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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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去”緬甸的人:一年內兩次非法組織偷越,獲刑一年一個月

在“被告人潘某傑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中,2021年2月,潘某傑以緬甸有“高薪”工作機會爲由,邀約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張某陽(均已判刑)等人去緬甸非法務工。

三人同意後,潘某傑便與“對方公司”人員商定路線、交通、住宿、接頭等事宜。同年3月,“對方公司”人員陸續向潘某傑轉款共計約人民幣1.5萬元,由潘某傑負責安排出境人員行程。之後,潘某傑帶領潘某旭等三人從江西省湖口縣出發,到達雲南省芒市。“對方公司”人員在芒市與潘某傑接頭,後帶領四人偷渡至緬甸,送至一電信網絡詐騙窩點。

在犯罪窩點期間,潘某傑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脅迫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同年7月,四人交付贖金後得以脫身,其中潘某傑本人交付人民幣15萬元贖金。之後,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國,潘某傑滯留在緬甸,後於2023年4月從緬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審理法院認爲,被告人潘某傑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三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爲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潘某傑雖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但其曾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再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依法不適用緩刑,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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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非法偷渡至境外自願或被迫實施詐騙,最終害人害己

最高法指出,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往往以所謂的“高工資、低門檻、工作時間靈活”等虛假招聘信息,誘惑境內人員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爲人到達境外犯罪窩點後,自願或被迫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不僅觸犯法律,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也遭到嚴重威脅,最終害人害己。

在上述案件中,高某明知偷渡至緬甸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赴境外詐騙窩點從事“殺豬盤”詐騙,欲逃離回國時被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直至交納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人民法院根據高某參與詐騙的具體情況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並綜合考慮其從犯地位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予以從寬處罰,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毫不姑息”“絕不手軟”的同時,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近年來,在境外長期盤踞着大量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或犯罪集團,這些犯罪窩點之所以屢打不絕、屢禁不止,離不開境內外“蛇頭”團伙爲其源源不斷輸送“新鮮血液”。“蛇頭”團伙往往以“高薪”爲由,通過熟人介紹、軟件聊天等方式,拉攏、誘騙、組織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詐騙犯罪窩點。詐騙犯罪集團接手後,採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偷渡人員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

最高法也教育提醒廣大人民羣衆,不要輕信“境外高薪”騙局,一旦身陷境外詐騙窩點,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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