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爲規範信託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新版《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擬出臺。《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監管部門近期向信託公司下發《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強調公司治理,進一步明確股東的管理與義務,並列出包括嚴禁“資金池”和某些通道業務的九大禁止行爲。對此,業內專家表示,新規對信託行業風險防線的築高,有利於行業的高質量轉型。

據悉,此次《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機構設立與變更、公司治理、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等共計七個章節。其中特別強調公司治理,對股東的管理與義務也有細緻說明;信託文化與薪酬管理均被寫入其中,要求信託公司明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觸發條件、適用範圍等;在信託資產使用方式中,貸款功能得以保留;要求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爲信託賠償準備金,且不再有總額比例限制。

“強調公司治理,是《徵求意見稿》的最大特徵。2007版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爲‘經營範圍’,而此次修訂的《徵求意見稿》第三章爲‘公司治理’,而將‘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合併爲第四章。”北京一位信託研究人士表示,對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明確,對信託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違規操作有很大的震懾作用。

新規有多處強調股東的管理與義務。信託公司股東應當承擔多項義務並在信託公司章程中載明。主要內容包括,承諾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者以股權及其受(收)益權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但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採取風險處置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同一上市信託公司股份未達到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不受規定限制。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主要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信託公司提供自身經營狀況、財務信息、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等信息;信託公司發生風險事件或者重大違規行爲的,股東應當配合監管機構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信託公司出現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時,主要股東承諾通過補充資本、回撥歷年紅利、流動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實施救助。

“近年來,部分機構通過金融產品間接持股,造成股東無法陽光化。新規有利於監管部門對信託公司的穿透管理,避免信託公司有意或無意地屏蔽、模糊實際控制人。另外,可防止某些惡意收購者通過發行或者購買金融產品來實現對上市信託公司的控制,使得信託公司的股權持有和管理更加科學和規範。”上述信託研究人士表示,信託公司出現危機時,股東承諾通過補充資本等方式救助,既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也體現股東的主體作用。

在經營範圍上,《徵求意見稿》明確,信託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資產服務信託業務,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公益慈善信託業務,固有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爲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承銷服務、受託管理人服務,爲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投資顧問、託管及其他技術服務,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這些規定等於爲‘非標’業務留有餘地。”有信託資深專家表示,事實上先前出臺的資管新規也沒有取消非標資產業務,而是限制整體規模。未來信託“非標”業務可能在具體業務方面會有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還列明瞭信託業務的九大禁止行爲,其中包括資金池業務和某些通道業務。另外,監管部門還有意築高行業風險防線。在《徵求意見稿》中,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不再受到總額比例限制。

“隨着行業景氣度下降,信託項目風險屢屢發生,行業不良率逐步升高,個別信託公司甚至已然陷入經營困境。此次《徵求意見稿》中,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不再受到總額比例限制,也是監管部門有意築高行業風險防線。”西南某信託管理人士直言。

事實上,近年我國一般風險準備金和信託賠償準備金呈增長態勢。根據雲南信託最新研報顯示,2023年52家信託公司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和信託風險賠償準備金534.8億元,同比增加7.5%。

“一般風險準備金和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增加,既顯示信託公司對於客戶利益保護的重視程度在提升,也代表信託公司的風險防範意識有效提升。但是未來也要加強準備金的使用效率,既不能濫用、誤用,也不能因爲怕影響聲譽讓準備金躺在賬目上睡大覺。”上述信託研究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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