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十章、7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辦法》爲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四、《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五、《辦法監管指標主要有哪些變化?

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鑑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低於50%

六、《辦法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考慮?

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覈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七、《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如何?

202312月,《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擴大業務範圍、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增加分支機構設立條款、降低監管指標要求和條文理解有誤等方面。對於徵求意見涉及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和過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實收資本達標時間、擔保增信貸款佔比壓降期限、“諮詢”“代理”業務範圍等,擬在《辦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和說明。

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5386&itemId=928&general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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