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證監局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70後女性王建林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限制期轉讓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濱海能源,000695)股票行爲進行了處罰,總共罰沒476萬元。處罰書顯示,王建林持有濱海能源最高持股比例達11.09%。

這則天津證監局2024年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王建林,女,中共黨員,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區。

經查,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濱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單操作或指示他人代爲下單操作,交易資金大部分來源於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資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賬戶組於2022年12月9日合計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首次達到濱海能源總股本的5%,爲5.2%;此後繼續交易,於2023年3月31日合計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間最高持股比例達8.61%。2023年5月9日合計持股比例第二次達到濱海能源總股本的5%,爲5.03%;此後繼續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計持股比例爲10.96%;期間最高持股比例達11.09%。

天津證監局認爲,王建林在持有濱海能源比例達到總股本的5%、達到5%後每增加和減少5%、以及達到5%後每增加和減少1%時,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未報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東賬戶交易濱海能源的事實。

此外,王建林在持股信息變動事實發生後的限制期內未停止交易濱海能源,在限制期內共賣出濱海能源2058.624萬股,賣出成交金額29450.490896萬元,獲利176.725214萬元(扣除稅費後)。

爲此,天津證監局對王建林合併採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176.725214萬元違法所得,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對於這樣的處罰,王建林申辯違法是由於不熟悉股票市場交易規則所致,且目前濱海能源浮虧巨大,家庭負債嚴重,生活困難,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天津證監局認爲,法律適用正確,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狀況等,量罰並無不妥。

此外,天津證監局還表示,一方面,王建林作爲證券投資者應自覺遵守各項交易規則,不知曉法律、不熟悉規則不是豁免法律責任的理由。經查,違法行爲發生期間,上市公司工作人員曾多次詢問王建林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多次通過郵件、微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且上市公司工作人員當時並不知悉王建林控制使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的情況。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建林存在被誤導的情形。另一方面,王建林控制並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內共計8人11個賬戶交易濱海能源,存在違法行爲被發現後轉移資金至非近親屬賬戶繼續交易的情形,其本人在調查中亦承認使用他人賬戶是爲規避持股5%以上股東的交易限制,足以證明其違法動機。

據濱海能源2023年報,公司最初上市主要經營範圍由原來的塗料及顏料產品的生產銷售,經2014年重大資產重組變更爲 電力、蒸汽、熱水生產和銷售及相關的生產技術諮詢服務,2018年10月份,公司將熱電資產置出,主營業務變更爲包裝及出版物印刷;2023年3月份,公司將包裝印刷資產置出,並於2023年5月份收購負極材料子公司,2023年度實現印刷業務和負極材料業務收入佔比分別爲46.86%和53.14%。實際控制人爲楊雪崗。

濱海能源2023年年報顯示,截至2023年末,王建林仍直接持有4.87%的股份,爲第三大股東,其一致行動人方雪芳、蔡玉芬、阮長虹分別還持有3.92%、1.18%和0.99%的股份。由此計算,合計持有的股份比例仍高達10.96%。

3月22日,濱海能源跌3.27%,報8.88元/股,總市值約19.73億元。以此計算,王建林持股市值仍高達2.1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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