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聞言

中泰化學被立案後,其控股股東也被立案。

3月24日晚間,中泰化學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泰集團”)被中國證監會立案,主要是其涉嫌組織、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記者注意到,中泰化學3月20日公告稱,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已在近日收到立案告知書。

3月24日,深交所向中泰化學董事會下發關注函指出,針對中泰化學、中泰集團及其相關責任人,被新疆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及的違規行爲,涉嫌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等相關規定,深交所將對中泰化學及相關當事人啓動紀律處分程序。

3月23日,中泰化學收到新疆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中泰集團涉及兩項違規行爲: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其中,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支付預付款、代墊費用等形式,向控股股東中泰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分別涉及2021年、2022年、2023年度,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中泰化學資金。

目前,上述資金佔用款項均已歸還,但是中泰集團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的相關規定。

同時,中泰化學的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中泰化學及其子公司未恰當選擇貿易收入的核算方式,導致其2020年、2021年、2022年的收入、成本均存在虛增。

新疆證監局認爲,中泰化學的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導致其2020年至2022年的定期報告,以及202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存在披露不準確的問題。

中泰集團作爲中泰化學的債券發行人,因中泰化學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導致中泰集團2020年至2022年的定期報告,以及2023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存在披露不準確的問題。

監管警示各方

一是針對中泰集團及其相關責任人王洪欣、龔春華,新疆證監局分別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其中,王洪欣於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擔任中泰化學董事長,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擔任中泰集團董事長,組織實施了其所任職期間的上述資金佔用行爲。

新疆證監局認爲,王洪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其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爲承擔主要責任。

二是針對中泰化學及相關責任人楊江紅等人,新疆證監局對中泰化學出具了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楊江紅等人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其中,楊江紅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在中泰化學擔任董事長,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其任職期間的上述兩項違規行爲承擔主要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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