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03-27

〔2024〕44號

當事人:

陸嶸,戶籍地上海市普陀區,1973年出生。

範玉霞,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1984年出生。

2023年8月,陸嶸與範玉霞約定在我所期貨合約上通過相互交易方式轉移資金、擾亂市場秩序,上述行爲已構成《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規行爲,依據該辦法第三十條,本所決定:

1.給予陸嶸、範玉霞通報批評處分。

2.責令改正,給予陸嶸、範玉霞自收到違規處理決定書次日起暫停開倉交易2個月的處分。

相關期貨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合規教育,加強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和管理,防範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相關違規處罰決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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