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解決好預期不穩、信心不足的問題,是當下各界關切的重大議題。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以企業家精神引領的創新驅動比以往更爲重要。相應地,在深化提升“兩個毫不動搖”制度基礎和政策導向、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推動企業產權和治理結構變革等方面應有大的理論和政策突破。建議調整現有的企業分類方法,把所有制分類由企業層面調整到投資者層面,促進不同所有制經濟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發展。

第一,把企業家才能和精神與資本提供者,或者通俗地說,把企業家和資本家區分開來。

工業革命初期,有本錢的人才能辦企業,資金提供者和企業創辦者合爲一體,人們並沒有意識到二者的不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企業所有者、創立者、經營管理者分離的現象,特別是熊彼特提出創新理念後,人們逐步認識到企業家才能和精神是一種特殊的能力。所謂企業家才能和精神,表現爲好奇心、遠見、洞察力、冒險、探索、堅忍不拔、組織協調力、執行力等一系列特質,本質上就是一種創新能力,主要職能是組合利用資本、勞動力、土地、技術(現在還有數據)等各類資源,是組合資源的資源,是高於資本的一種更爲稀缺的資源。

提供資本和有效組合利用包括資本在內的各種要素是兩種不同的能力。或者說,所謂“資本家”和企業家所從事的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職能,不能混爲一談。隨着社會財富增長和資本市場發展,資本提供者的人數大量增加,中國已經形成了上億人蔘與的資本市場。這與工業革命初期的情況大不相同。相比之下,真正具有企業家才能和精神的人依然是稀缺的。

第二,企業家才能和精神對企業發展發揮着關鍵性作用,從價值創造角度看,可以理解爲一種特殊類型的複雜勞動。市場依照按勞分配或按要素分配原則給企業家報酬,與所謂的剝削不是一回事。即使企業家報酬多了,也成爲資本提供者,與企業家才能也是能夠明確區分的。如果某個企業家不再具有企業家才能,投資者也就不會將資本提供給他們。

一個有活力和創造力的社會,能夠使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脫穎而出、大顯身手。按照企業的資本屬性界定企業性質和類別,體現的是一種“資本優先論”的邏輯,認定資本的屬性是第一位,低估了企業家才能和精神的作用。而現實狀況是,企業家作爲組合包括資本在內的要素資源的資源,是一種重要性高於資本的資源。

第三,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的發展,就是具有企業家才能的那些人,識別並抓住中國經濟發展的機遇,創辦發展了大量充滿生機活力的企業。除了極個別有特定背景的人之外,通常並沒有多少資本,不是所謂的資本家,而是白手起家,通俗地說,是一些“窮光蛋”,窮則思變,創業創新辦企業。投資者正是看中了他們的企業家才能,才把資本給了企業家,是因爲投資者知道企業家比他們能夠更加有效地配置和利用資本。

第四,現代企業是以企業家精神爲核心的組織形態。企業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是否有效,一個關鍵指標就是能否使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才充當主角。民營企業通常由企業家創辦,歷史包袱不多,容易使企業家才能得以施展。但這並不意味着企業家精神在一個人身上能夠持續始終。內外環境變化、治理結構缺陷、二代接班等,都可能引發民營企業家精神的衰退或斷檔。相當多企業繁榮期並不長,百年老店更是少見,企業家精神不可持續是主因。

國有企業脫胎於政企不分的傳統計劃體制,經過多年改革,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仍然擺脫不了行政化、官僚化甚至機關化的困擾。有的新國企在市場競爭中表現不錯,背後往往是有一兩個具有企業家才能和精神的領導者,但這種情況並不是常態。國有企業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改革是否到位,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才能否發揮主導作用仍然是一個關鍵因素。

第五,企業家才能和精神作爲一種特質、一種精神狀態,體現在具體的企業家身上。如果這種特質和精神不復存在了,那也就不能稱其爲企業家了。所以,一個被稱爲企業家的人,能否始終名副其實,並不具有必然性。企業傢俱有特定能力和精神狀態,同時作爲經濟人、社會人,必須遵紀守法,自我約束,加強道德修養。企業家身份並不能提供特權,相反,社會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方面有正反兩方面的例子都不少。有些曾經的企業家或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公共利益;或過度膨脹,重大決策失誤,陷入嚴重風險或危機境地;或官商勾連,公器私用,敗壞社會信用和風氣,這些作爲與企業家精神毫無共同之處,恰恰是企業家精神衰落或被丟棄的後果,是需要引以爲戒的。

第六,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不同所有制企業股權多元化和相關融合成爲常態,比如大型央企境外上市,有大量的海外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而民營企業的股東中,也不乏直接或間接的國有股東。如果嚴格按照“所有制出身”劃定企業性質和類別,要找到純粹的國企或民企越來越困難,也越來越遠離企業和市場的實際。

第七,按所有制進行企業分類,把企業分爲國企民企,分別出臺實施政策,主觀上是爲了某類企業的發展,客觀上就會製造差異,而差異就會產生不公平競爭。比如,支持國有企業做大做強,支持其在某些領域的發展,客觀上就會形成對非國有企業的歧視。反過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一些措施,國有企業也會有不公平競爭的感受。國企民企的分類方法無助於公平競爭,而且本身就會成爲問題的來源。當我們強調不同類別企業公平競爭的時候,思路應當拓展一步,淡化或消除這種分類。

第八,由於存在國企民企的分類,政府對行業或企業的分類監管政策,也容易在實踐中誤解、扭曲或走偏。比如,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也可以被理解爲針對民營企業的政策,如果強調這類企業要優勝劣汰,則可能被說成是打擊民營企業。這些都會降低政府對行業和企業分類監管政策的實施效能。

第九,國際範圍內,有的國家也有國有企業,但侷限於少數特定領域,按照所有制對企業分類並非常態。取消企業的所有制分類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與高標準市場經濟體系接軌。歷史地看,按照所有制對企業分類,是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留下的痕跡。過去四十多年,我們已經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分配體制、所有制結構等方面進行了改革,現在對企業分類方法上做出改革和調整,既有必要,也具備了條件。

依照上述認識,建議把所有制分類由企業層面調整到投資者層面。具體說,除了爲數不多的有必要由國有企業專營的領域外,一般不再按照所有制對企業分類,也就是說不再區分國企民企,而是按照企業規模、技術、就業等特點進行分類,並出臺相應政策。同時對投資者按照所有制進行分類,如中央國資投資者、地方國資投資者、社會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境外投資者等。

這樣的調整有利於穩固“兩個毫不動搖”的制度基礎,強化政策導向。“兩個毫不動搖”已經提出很長時間了,但不同程度地存在兩張皮、此消彼長、相互掣肘等問題。上述調整有利於促進兩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發展,完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促進企業平等發展、公平競爭,投資者各具特色、各顯其能。

有人認爲不再區分國企民企會削弱國有經濟。這是一種曲解。相反,上述調整有助於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國有經濟由“管企業”向“管資本”的轉變,有利於提高國有經濟的流動性、競爭性和配置利用效率,促進聚焦主業、調整結構,更好地完成國家賦予的戰略任務。不同地區的實踐經驗表明,國有經濟向“管資本”轉變較快、與市場經濟融合較好的地方,更有利於國有經濟保值增值,有利於國有經濟總體量的擴大和質的提升。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本文爲作者在 “民營經濟理論創新研討暨《中國民營經濟論》新書發佈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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