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演藝類涉網著作權新收案量逐年上升

涉訴主體以文娛企業爲主

昨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演藝類涉網著作權案件審理情況》發佈會。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此類案件呈逐年增加趨勢,涉訴主體以文娛企業爲主。另外,據介紹,傳統演藝行業擁抱互聯網,數字演藝產業發展迅速,引發大量侵權行爲。

據瞭解,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764件,審結623件。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在發佈會上表示,新收案量呈上升趨勢,案件判決率高。

趙長新表示,從起訴主體看,大部分爲通過許可協議等獲得權利的繼受權利主體,包括從詞曲作者處獲得授權的音樂唱片公司、從劇目創作者處獲得授權的藝術劇場、從製作單位處獲得授權的傳媒公司等,也有部分案件的起訴主體爲原始權利人。從被訴主體看,大致可分爲三類:一是製作演藝節目的廣播電視臺、傳媒公司等,二是提供視頻播放的互聯網平臺運營者等,三是表演者個人。

趙長新表示,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中,原告往往同時就線下侵權行爲與線上侵權行爲一併主張權利。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準確界定各侵權行爲的法律性質,不僅對後續的法律責任認定具有重要意義,還有利於引導演藝從業者準確簽訂授權合同,從源頭避免侵權行爲的發生。

此類糾紛中,被告經常提出抗辯主張稱就其使用他人作品已獲得授權,但其該項抗辯主張鮮少獲得法院支持,原因之一即在於其雖提交與上游授權方的許可使用協議,但並未對該上游授權方是否享有相關權利予以審查,未履行基本的審查義務。

趙長新說,演藝類涉網著作權糾紛中,侵權作品權利許可使用費各異,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爲的性質和侵犯權項數量亦存在不同,導致權利人所受損害程度也呈現明顯差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量各類因素,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以有效彌補權利人遭受的損害。

趙長新表示,推動演藝類涉網著作權保護,是實現“演藝之都”建設的重要一環。爲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培育演藝行業的新質生產力,所以他建議著作權權利人提升維權意識與維權能力,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確保經濟收益和創作動力。留存作品原件、底稿及體現創作過程文稿,及時對演藝作品權屬、授權情況進行版權登記,確保權利歸屬明確;簽署授權合同應詳細規定著作權各類權項的歸屬和分配,避免因合同模糊引發糾紛;定期檢測是否存在侵權行爲,發現侵權及時使用公證、可信時間戳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可以向侵權者發送停止侵權通知書,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同時,演藝行業各類主體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規範演出行爲,從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權行爲發生概率。表演者、演出單位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確保在表演中使用他人作品已獲得相應授權和許可;節目製作者在綜藝節目錄制過程中,對其使用的文字作品、音樂、視頻片段等應當進行嚴格版權權屬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對互聯網演藝內容的監管,強化平臺自查自糾,及時刪除涉訴侵權內容,使用技術手段有效避免重複侵權行爲發生。

文/本報記者 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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