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經緯

近日,社交平臺上一個名爲“貴州科比酒業”的賬號,引發關注。賬號發佈的內容顯示,他們推出了兩款科比醬酒(KEBI WINE):科8和科24,併發布了多條“體育冠軍”爲其站臺的視頻。

酒企以“科比”命名引發爭議

“貴州科比酒業”在社交平臺簡介爲:“你見過洛杉磯凌晨4點的街景嗎?肯定有人要贏,那個人爲什麼不能是我?如果有一天你忘了努力,聽我講講他的故事!科比醬酒,致敬傳奇,青春永不謝幕!”

截至發稿,該賬號粉絲3000+,未進行企業認證。24日,中新經緯以消費者身份通過私信聯繫了該賬號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該賬號背後的公司爲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5月份公司旗下科8、科24以及科20產品將全面上市。“科8、科24,雙只禮盒裝398元/盒。5月份上市後全(電商)平臺都有,線下到時候也會開展,不過可能慢點。”

中新經緯查詢發現,4月3日起至今,該賬號共發佈9條相關內容,最早的一條爲4月3日發佈,目前已有超過2.6萬個贊,1.7萬評論,超10萬轉發。在這些推廣視頻中,“曼巴精神,傳奇永不落幕”“科比醬酒,致敬傳奇”等廣告宣傳語頻頻出現,推廣的兩款酒瓶身則以“科8”“科24”等作爲標識,而這些都是已故NBA籃球巨星科比·布萊恩特的標識符號。

此外,該賬號視頻還稱,散打世界冠軍林慧敏、速度滑冰世界冠軍林雪、藝術體操冠軍周芯羽等爲其站臺。

“貴州科比酒業”發佈的視頻引發廣大網友熱議,不少網友表示質疑:“這是妥妥的侵權行爲吧”“你拿到授權了嗎?”“真的不怕被告嗎?怎麼敢的呀!”

還有網友對於三位冠軍的“站臺”行爲表示不理解,“怎麼什麼錢都賺?”

當被問及這些冠軍是否是其代言人時,“貴州科比酒業”前述工作人員進行了否認,並表示“今天會發布視頻澄清一下,這個(爲何用科比命名)也會有視頻的。現在不好透露。”

也有細心網友發現,該公司兩款酒的英文名稱及發佈的視頻中,用的是科比的拼音“KEBI”,而非科比的英文名字“KOBE”。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App知識產權信息顯示,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曾申請註冊“KEBI”“科曼比巴”“曼科巴比”及圖形商標,國際分類均爲酒類,其中“KEBI”及圖形商標狀態爲初審公告,其餘商標申請爲駁回複審中。

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部分不同字體的“科比”二字以及包含“科比”二字的圖片,已被註冊爲商標。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查詢,名字中包含“科比”二字的企業也不在少數。

監管部門回應:正在進行覈查

天眼查App顯示,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23年8月,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爲於永洋,經營範圍含酒類經營、食品互聯網銷售、個人互聯網直播服務、市場營銷策劃等。股東信息顯示,該公司由於永洋、于海洋分別持股99%、1%,二人名下還有江蘇醜小鴨珠寶有限公司、南京新網視購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尊盟貿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

中新經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上述3家公司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登記的均爲同一個聯繫方式。24日,中新經緯多次撥打該聯繫方式,一直無法撥出。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未登記聯繫方式。

中新經緯注意到,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登記機關爲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覈准日期爲2024年4月19日。

4月24日中午,中新經緯致電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電話,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覈查。“我們早上收到輿情後,領導就進行了工作安排,但具體是安排哪個科室的人去的(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還不清楚。”

在審覈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相關注冊信息時,是否注意到該公司名字和科比存在的關聯?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這個問題)現在沒辦法回答。具體審覈過程,他們去跟進之後才知道。”

工商信息顯示,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爲“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街道長嶺北路貴陽國際會議展覽中心D區D4棟F單元14層5號”。24日,中新經緯以諮詢者身份詢問時,貴陽國際會議展覽中心一工作人員表示,該展覽中心有辦公區域對外出租。“(貴州科比酒業有限公司)應該不是在展館裏面,應該是在我們二樓的辦公區。樓上的我不太清楚,樓上是對外出租的。”

該行爲侵權嗎?

貴州科比酒業的行爲涉嫌侵權嗎?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對中新經緯表示,“科比”二字,屬於籃球明星科比·布萊恩特(Kobe Bryant)的中文譯名,並在中國有一定的知名度,廣爲人知,其名字和形象均應受到法律保護。在宣傳中,該公司使用了大量和“科比”有關的元素,易造成公衆混淆,誤導公衆認爲其與“科比”本人有直接關聯。“如果該行爲沒有得到科比或其繼承人的授權的話,是可能構成侵權的。”

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家茂也對中新經緯表示,若該企業在使用科比的名字、形象及其他相關元素進行商業活動時,未取得科比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等相關權利人明確授權的,則涉嫌侵權。

雷家茂補充稱,“如果該企業在使用科比相關元素時已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並在授權事項、範圍內進行使用的,或者其使用、宣傳方式不至於引起消費者誤認、混淆的,則一般不涉嫌侵權。若該企業構成了侵權,則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一事件也容易讓人聯想到此前體育明星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之間的糾紛。

據瞭解,喬丹體育於1991年註冊“丹橋”商標,2000年將企業名稱改爲喬丹體育。2012年,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請求註銷其多項商標。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美國球星喬丹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同時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此次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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