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連雲港日報

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詐騙案

——依法嚴懲醫保騙保犯罪集團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作爲天津某民營醫院的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利益所得者,組織、領導醫院員工陳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均另案處理),通過虛假宣傳、虛開藥方、虛增售藥、虛假住院等手段空刷醫保卡,長期實施騙取醫保基金行爲。上述人員發展辛某蓮等人(均另案處理)作爲聯絡員,聯絡員又發展張某文、王某森等人(均另案處理)作爲村級斂卡人或司機,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靜海區等地進行宣傳,以持醫保卡到醫院看病可以免費治病、免費接送、免費喫飯、免費住院以及出院時獲贈藥品或者現金等爲噱頭,吸引大量城鄉醫保持卡人到醫院虛假診治、住院,通過空刷醫保卡方式騙取醫保基金。該醫院人員通過以上方式騙取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後相關職能的承接轉爲天津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共計1億餘元。劉某甲主要負責人事任免、虛假用藥、病人篩選、財務審批、應付“醫保檢查”等工作,劉某乙主要負責藥品採購、財務審批、虛假病歷材料、應付“醫保檢查”等工作,劉某丙主要負責虛假宣傳。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犯詐騙罪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空刷醫保卡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1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招募大量醫護、工作人員、宣傳人員實施犯罪,持續時間久、範圍廣、數額大、人員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在犯罪集團中,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均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劉某甲繫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犯詐騙罪,判處劉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劉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許劉某乙、劉某丙撤回上訴;駁回劉某甲的上訴,維持原判。

徐某林詐騙案

——冒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騙取醫保基金

2020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徐某林在其妻已去世的情況下,仍使用其妻子的醫保卡,在安徽省潁上縣人民醫院購買16盒奧拉帕利片並報銷費用,騙取醫保基金12萬餘元。後將藥品銷售給他人,違法所得1.5萬餘元。徐某林主動投案,所騙取的醫保基金已全額退賠。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以徐某林犯詐騙罪提起公訴。潁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徐某林隱瞞真相,騙取醫保基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徐某林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退贓退賠,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認定徐某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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