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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永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悅科技”或“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永悅科技擬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三百萬元罰款。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執業證號:13101200410820485)提示,以下兩類投資者可通過“新浪股民維權平臺”自願登記索賠:(1)於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後是否賣出;(2)於2022年3月18日-202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後是否賣出。(趙敬國律師專欄)

回顧永悅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公司於2023年10月1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 0102023019 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翔於2024年4月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 0102024007 號)。因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翔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翔立案。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號:蘇證監罰字[2024]4號),經查明,永悅科技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永悅科技涉嫌重大合同臨時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二、永悅科技涉嫌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爲,以下兩類投資者可自願登記索賠:(1)於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後是否賣出;(2)於2022年3月18日-202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後是否賣出。

信本股民索賠團隊提醒,永悅科技預處罰下發,因此受損的投資者,可自願發起索賠登記。

維權條件:

永悅科技:(1)於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後是否賣出;(2)於2022年3月18日-2023年10月11日期間買入且有持倉,無論在2023年10月12日及之後是否賣出(具體賠付範圍由法院確定)(永悅科技維權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敬國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趙敬國律師,於1999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學理論知識紮實,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開始律師執業,承辦過千餘起各類訴訟案件,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爭議處理經驗,尤其擅長處理證券糾紛、金融、不良資產等方面的業務。執業至今,趙敬國律師代理投資者訴多家上市公司索賠案件,已經勝訴或已經獲賠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賠、中兵紅箭索賠、步森服飾索賠、中潛股份索賠、奧瑞德索賠、獐子島索賠、天神娛樂索賠、撫順特鋼索賠、飛樂音響索賠、香溢融通索賠、延安必康索賠、歡瑞世紀索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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