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 鵬

5月10日晚間,ST摩登ST紅太陽、ST華鐵、*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長康、ST三聖、*ST信通等9家公司相繼披露收到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公告。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相關內容發現,前述9家公司被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大額資金,證監局要求相關公司在六個月內清收佔款。滬深交易所火速下發關注函,要求涉事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切實整改到位,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市場分析人士表示,大股東資金佔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侵蝕市場誠信基礎,是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沉痾頑疾。

監管機構密集出手

釋放“嚴監嚴管”鮮明信號

近年來,A股市場連續實施兩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深入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集中整治違規佔用擔保等突出問題,持續釋放“嚴監嚴管”鮮明信號,取得積極成效。

以2023年爲例,數據顯示,2023年滬深交易所對大股東違規佔用共計作出45單紀律處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對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的“首惡”從嚴處分,嚴肅懲治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爲。

然而,監管機構嚴懲違規佔用擔保等突出問題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當前大股東違規佔用仍不時發生。

市場人士表示,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嚴重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和資本市場秩序,出現此類情形的公司往往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內部控制形同虛設,有必要從市場清除,該類公司及早退市能夠有效避免投資者權益遭受進一步損害。

在此背景之下,監管機構密集出手,推動“兩強兩嚴”監管理念走深走實。4月12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大規範類退市實施力度;日前,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明確,出現大股東大額資金佔用且不整改的,在強制退市中予以考慮;4月30日,滬深交易所發佈退市新規,新增控股股東資金佔用退市情形,明確規定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餘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者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的30%以上,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依序停牌2個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個月後退市。

在市場人士看來,本次退市新規新增佔用退市情形,切實增強對大股東侵佔監管威懾,督促大股東償還佔用款項,維護資產財務獨立性。退市新規發佈施行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將適用退市新規退市,後任實際控制人要全面做好盡職調查,查明是否存在資金佔用,否則將承擔退市後果。

投服中心代位訴訟

維護市場各方合法權益

在整治資金佔用過程中,除了監管機構頻頻亮劍違法違規之外,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也在其中充分發揮了對行政監管的補充作用。

2019年以來,投服中心積極開展了股東代位訴訟,並在整治資金佔用過程中積極發揮效用。例如,2022年,投服中心對ST摩登提起首單資金佔用股東代位訴訟,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返還2.4億元佔用資金及相應利息,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市場人士表示,該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監管常態化協同機制的有力體現,通過判例切實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運作,有效糾治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佔用亂象。

據悉,目前,投服中心已就ST華鐵大股東資金佔用13億元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責任主體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對ST紅太陽大股東資金佔用事項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建議上市公司儘快提起訴訟向佔用方追償佔款;對*ST中利、*ST信通、ST三聖、ST浩源、ST長康、*ST深天6家公司資金佔用事項持續關注。

記者瞭解到,投服中心將積極貫徹落實新“國九條”要求,繼續積極履行公益性投保機構職責,充分發揮對行政監管的有益補充作用,協同發力築牢“大投保”鏈條,對資金佔用長期不解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一追到底,通過開展股東代位訴訟,依法要求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維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資金佔用情節嚴重

或將觸犯刑法

事實上,在整治資金佔用過程中,證監會、交易所和投服中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起到了必要的約束作用,而刑法中關於對資金佔用情況的約定,則進一步對大股東資金佔用行爲形成了絕對震懾。

據悉,2022年1月28日,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和原銀保監會四部委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強化了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的要求。對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反上述指引的,證監會根據違規行爲性質、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ST西發董事長、總經理王承波利用職務便利簽訂借款合同,從第三方借款2.598億元,並將其中1.9億餘元資金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秦豐農業董事長王忠利用職務便利,以簽訂虛假合同方式,向供應商賬戶轉移資金927.58萬元。上述資金無償提供給其他公司使用,並用於王忠交房貸、物業費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萬元。ST滬科董事長張傑在實際控制人授意下,指使財務經理將上海科技16800萬元資金劃轉至上海科技下屬子公司,上述資金最終流向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指定的主體,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市場人士表示,根據不同的觀察角度,資金佔用行爲可能觸犯刑法中的一系列罪名,如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等。不同罪名的構罪要件不同,其刑罰輕重也有所不同。

對於後續如何進一步整治資金佔用情況,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監管機構將積極推動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提高行政處罰威懾力,推動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加大涉刑移送和刑事追責力度,讓控股股東、實控人不敢隨意伸手佔用掏空,讓實施侵佔的大股東“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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