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新社報道,山東省高級法院13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山東省高級法院13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

13年前山東一宗中學生姦殺案本月13日再審宣判。山東省高級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宣告張志超無罪。

中新社報道,山東省高級法院13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指令再審決定,山東省高級法院於2018年2月8日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啓動再審,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覈查證據、召開庭前會議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山東省高級法院於2019年12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經鑑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爲,臨沂市中級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對高某實施強姦並致死,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爲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山東省高級法院13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圖片來源:山東省高級法院官網微信公衆號)

大陸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庭審後張志超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感謝那些幫助過我的人,沒有你們的幫助,我不可能被無罪釋放。”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表示,此刻只想帶他回家。

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北京時間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教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屍體。”

接警後,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並匯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屍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證詞,警方認爲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5年2月12日凌晨1時,張志超被傳喚到臨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受訊問。26日,他被正式逮捕。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從此,馬玉萍開始爲兒子四處申訴。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決定再審“張志超案”,指令山東省高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9年12月5日,該案由山東省高級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出庭的檢察員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方提出疑罪從無,但法院未當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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