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力金融,代码:600318)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维权律师处获悉,首批案件一审已判决,投资者索赔条件或有重大调整。

公开资料显示,新力金融,原为安徽巢东水泥股份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水泥生产与销售及类金融服务业并行的双主业。2016年公司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将主营业务中的水泥业务置出,聚焦类金融服务业,实现转型升级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融资租赁、小贷、融资性担保等类金融服务业务。

按照证监会发布会披露,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中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在2015年、2016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和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不准确。新力金融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行政处罚公布后,股民占先生率先向合肥中院起诉新力金融,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间,买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卖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余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卖出,卖出单价22.47元/股,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118942.02元。

合肥中院于2018年1月28日安排一审开庭,6月8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揭露日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证监会立案之日,理由是立案公告后三个交易日股价累计下跌23%,足以警示投资风险,符合首次、揭露、全国范围的要件,而被告主张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处罚事先告知充分揭露违法事项。一审判决采纳被告意见,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投资者正在考虑是否上诉”维权律师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最新索赔条件调整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新力金融股票(600318),并在2017年9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风险代理,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不过,也有律师坦言,目前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确实对投资者索赔造成很大的困扰,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以揭露日认定为例,同样是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信息披露违规),科龙电器案、五粮液案、三峡新材案、金亚科技案、顺灏股份案、京天利案、神开股份案均以立案日作为揭露日,而大智慧案、创兴资源案是以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揭露日。

值得留意的是,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