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如何確認

對於遺囑大家都不陌生,但對於遺囑相關的深層次問題大家可能都沒有太關注。一段時間以來經常接到有關未公證遺囑(下面提到的遺囑未特別註明就是指未公證的遺囑)的效力問題的諮詢電話,大致意思是對於一份未公證的遺囑的效力,特別是真實性,如何做出法律上的確認。比如張三的父親遺囑給張三一套房子,到有關機關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就涉及遺囑的效力問題,法律上如何來確認未公證的遺囑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呢?也就是說你用什麼來證明這個遺囑是真實有效的。是否可以像有的朋友提出的那樣,來一個法律上的遺囑確認之訴呢?

一、遺囑的內容和性質決定了就遺囑效力問題不適合提起確認之訴。

在我國《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沒有遺囑的法定概念。一般意義上來理解,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個人事務所作的處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本質來說它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可以涵蓋個人的所有事務,這些事務並不一定都全部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只要不違背法律的規定都是可以的。

遺囑僅僅是單方意思表示,涉及的內容往往不是單一法律關係。而確認之訴一般是確認某一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就遺囑提出一個確認之訴顯然超出了確認之訴的承受之重。

在2011年修訂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案由明確使用了“確認”一詞的有物權確認糾紛、合同效力糾紛、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爲無效糾紛、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證券權利確認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共有權確認糾紛。並沒有遺囑確認這樣的民事案由。當事人提起遺囑確認之訴一般不會被法院受理。

二、遺囑一般是在遺囑繼承糾紛和財產權確認之訴中起到證據作用

圍繞遺囑的效力問題一般是出現在遺囑繼承糾紛和財產權確認的訴訟中。這時候遺囑僅僅是證據,而不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關於遺囑的效力好多諮詢者是在這種情況下諮詢,遺囑未經過公證,希望按照遺囑辦理房產過戶,可是房管局不認可未公證過的遺囑,要求出具繼承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目前公證處不願按遺囑辦理繼承公證,一般只辦理法定繼承公證。這時候於是諮詢律師能不能提起遺囑確認的訴訟,一如前述,遺囑的內容和性質決定了就遺囑效力不適合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也一般不會受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解決呢? 顯然不是。

我們知道,當繼承發生的時候,遺囑已經開始生效,相關的財產權事實已經發生轉移,我們不僅是要法院確認遺囑合法有效,更重要的是確認該項財產權歸你。也就是說上面的問題的解決方式是以遺囑和原來的產權證書及死亡證明等證據爲依據提起財產權確認之訴。

當然上述做法需要繳納訴訟費,耗費太多時間,對當事人來說有些複雜,但目前看這是最可行的辦法,畢竟遺囑和財產權都不是小事情。

三、關於遺囑效力問題的建議

遺囑是一個人一生中的大事,爲不留下後遺症,最好是辦理公證遺囑,這樣遺囑本身的形式要件和真實性問題就解決了,可以直接作爲權利證明使用。否則,當面對一份沒有公證的遺囑的時候,在執行落實過程中出現了爭議就只能通過遺囑繼承糾紛和財產權確認糾紛來解決,目前沒有更好的辦法。期待相關國家機關爲便民着想,進一步在法律法規層面解決遺囑的真實性確認問題,畢竟通過財產權確認訴訟程序對於當事人來說成本太高。

以上是本人關於非公證遺囑真實性和法律效力確認問題的粗淺理解,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幫助有類似困惑的朋友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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