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業一直未給員工繳納社保,自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將交由稅局部門統一徵收後,會有什麼風險?

回答:《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能有被稅務機關要求限期補足社保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風險。如稅務機關責令後逾期仍不繳納的,可能有按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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