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通會員提問:

我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爲D級,本月第二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局要求預繳增值稅是否合理?對D級納稅人稅局還有那些措施?

專家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爲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覈;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覈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爲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覈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爲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關於印發

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九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信用評價爲D級的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同時,對納稅信用評價爲D級的納稅人,稅局還有加強出口退稅審覈、納稅評估、重點監控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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