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在會計覈算、增值稅、所得稅中區別大了!
固定資產對會計朋友來說並不陌生,幾乎天天都在覈算。但是,同樣是固定資產在會計覈算、增值稅、所得稅中有啥區別?有幾個人能準確的界定?下面財稅通就跟大家好好探討一下。
一
在會計覈算、增值稅、所得稅中的區別
1.會計覈算中的“固定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1)爲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從用途上是企業爲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從使用壽命上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來,從形態上是有形資產,不區分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注意:會計準則中核算的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不包括因出租、增值後轉讓而劃分爲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動產。
2.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也就是說,增值稅同樣強調用途與生產經營有關,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但是它只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
3.企業所得稅中的“固定資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同樣強調用途與生產經營有關,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包括房屋、建築物、設備、器具、工具。即包括有形動產也包括不動產,但是,在企業所得稅中不區分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二者都屬於固定資產的範疇。
因此,企業所得所得稅中的固定資產範圍要大於會計準則覈算的固定資產範圍,而會計準則覈算的固定資產的範圍大於增值稅中固定資產範圍。
二
固定資產的涉稅環節與會計覈算
(一)購置固定資產環節
1.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稅[2013]37號附件2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也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7號文作廢,但此條延續)
但是,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注意: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一及財稅[2017]90號規定,納稅人構建或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全部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購置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分兩年抵扣,但不動產不屬於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此處不再贅述。
3.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購進固定資產時除上述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外,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二)持有固定資產環節
1.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其他業務成本/研發支出等
貸:累計折舊
注:固定資產出租的折舊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不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其他的折舊按受益對象計入對應成本費用科目即可。
2. 增值稅處理
企業自己使用的過程中,固定資產不涉及增值稅處理,但是如果固定資產出租的,收取的租金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按規定計提的折舊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存在稅會差異的季度申報時不進行納稅調整,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享受加速折舊的,季度申報時要填報A20102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中修改的新表);年度彙算時一併填報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加速折舊表已經取消。
(三)處置固定資產環節
1.會計處理
(1)轉讓、銷售固定資產
①轉入固定資產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②發生處置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③收到轉讓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或簡易計稅(3%減按2%)
④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置收益
或:借:資產處置收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
(2)毀損報廢固定產
①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發生處置費用處理同上
②收到轉讓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或: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注: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覈算。
2.增值稅處理
根據財稅[2008]170號以及財稅2013年37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照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納入抵扣範圍之前取得的,即一般固定資產爲2009年之前購入的,交消費稅的汽車、遊艇等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未能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可以按3%徵收率減按2%徵收。如果按稅法固定允許抵扣進項而納稅人未抵扣進項或者取得時取得普通發票的,銷售時不得簡易計稅,而應按適用稅率徵稅。
3.企業所得稅處理
固定資產轉讓產生淨收益的,資產轉讓收入應當併入所得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折餘價值也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此時也准予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轉讓產生處置損失或者報廢損失的,必須在會計已經做賬務處理,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90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申報後,方可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