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課|趙志勇被執行死刑符合刑法,強姦罪死刑爲何一直保留

6月4日,與人共謀姦淫25名女學生的趙志勇被通告執行死刑,受害人中有14名幼女;5月31日,湖南高院通報,湘西姦淫14名幼女的李軼被覈准死刑。而近期備受關注的雲南孫小果案中,孫小果當年也因強姦包括少女在內的多名女性,情節惡劣,一審被判處死刑。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三起案例,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被告人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小果未被執行死刑系因後來改判。針對趙志勇案,著名刑法學家周光權曾發表意見認爲該案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表明了人民法院對性侵幼女的犯罪絕不手軟,對共同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的決心,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對這類特殊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別作用。

澎湃新聞梳理多個因被告人強姦而被覈准死刑的判例發現,在刑法多次修改,多個罪名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強姦犯罪死刑一直保留,併爲民意接受。強姦獲死刑的情況,並非一定要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其中姦淫人數多等情形,也是判處死刑的法定理由。

據河南開封中院6月4日發佈的佈告,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趙志勇與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經共謀,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縣的初中學校尋找年齡小的女學生供趙志勇姦淫。李娜糾集劉某、吳某鑫、蔣某桐、郝某(均另案處理)、谷某靜、秦某麗、李某冰、趙某伊(以上人員均系未成年人),採取毆打、恐嚇、拍下體照片威脅等手段,先後強迫朱某等在校初中女學生與趙志勇發生性關係,其計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罪犯趙志勇已於當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中強姦罪本來就可以判到死刑。姦淫少女,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極其嚴重的犯罪,無論是在保留死刑的國家還是廢除死刑的國家,這種情況都必須嚴懲。”6月5日,知名刑辯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思魯對澎湃新聞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如此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案判處死刑,法官有一定裁量權。趙志勇強姦案中,其姦淫女學生25人,其中14名幼女。沒有信息披露其造成了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但這個被害人數足以符合量刑規定。”王思魯說,“一般三人以上,就算多人。”

司法零容忍:姦淫多名幼女未造成死亡仍判死刑

5月31日,湖南高院通報稱,被告人李軼曾因姦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但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繼續對幼女實施姦淫,姦淫幼女達14人,共姦淫26次。14名幼女的年齡爲6至7歲。其中,在兩年時間裏,李軼6次進入一小學校園內,從教室或者操場上先後將8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誘騙至他處姦淫,2名幼女遭多次姦淫。

湖南湘西中院一審判處李軼死刑,湖南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法複覈死刑。

湖南高院於6月1日國際兒童節前夕,通報了這一案例。“本案的典型意義體現在嚴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姦淫幼女行爲零容忍的司法態度。”湖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除此之外,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也覈准了一起強姦案被告人死刑。該案中,被告人段明紅2011年春至2012年年底,兩年時間共實施姦淫幼女犯罪12起,其中犯罪中止1起、犯罪未遂2起,並致2名幼女輕傷。最小的幼女僅6歲。

殷明紅於2012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3年8月15日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他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河南高院經複覈,同意原判,並報最高法覈准。

最高法認爲,“被告人段明紅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段明紅姦淫幼女多人,並致2名幼女輕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遂覈准其死刑。

“強姦嚴重違反人倫天理,一直受到最嚴厲的制裁”

近期受關注的孫小果案中,孫小果曾因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他曾強姦多名女性,但後來再審作出改判。

5月30日,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聽取雲南省掃黑辦關於孫小果案有關情況的彙報,擬定派出大要案督辦組,赴雲南省對孫小果案查處工作進行指導督辦。

據此前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在《中國法律年鑑(1999)》“案件選編”中發佈的材料現實,孫小果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來因強姦罪所判餘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選編”顯示,孫小果觸犯強姦罪的事實一共4起:

1、1997年6月1日,孫小果、黨俊宏等人在大明星太空城玩時,與女青年張某某、趙某某相遇,孫小果硬拉張、趙二人一起去喫宵夜,後又強行將二人帶至茶苑樓賓館906號房。在該房內還有其他人情況下,孫小果不顧張的反抗,強行姦污了張某某。

2、1997年6月5日,孫小果將女學生菠某某、史某叫到昆明市茶苑樓賓館906號房,強行姦污了菠某某。

3、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孫小果在茶苑樓賓館908號房,強姦了16歲少女宋某。

4、1997年6月17日晚,孫小果在昆明市興紹飯店301號房,欲強行與幼女張某發生性關係,張不從,孫便指使被告人崔凱、冉智(另案處理)對張毒打威脅,並強行留張在房內不準回家。

但原一審被判死刑的孫小果最終“死裏逃生”,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孫小果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死刑、雲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後,但死刑沒被覈准,改判爲死緩。後法院啓動再審,數罪併罰最終判處孫小果有期徒刑20年,後孫小果通過多次減刑,於2010年4月出獄。

“強姦是一種倫理犯,屬於傳統犯罪。古今中外,強姦作爲嚴重違反人倫天理的行爲,一直受到最嚴厲的制裁。幾次刑法修改,針對一些法定犯修改了對應刑罰,但強姦罪作爲倫理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並沒有太多變化。因爲強姦不管是對被害人的傷害,還是對社會的傷害,都是很大的。”王思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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