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高空拋物,道德譴責之外,不僅要依法嚴懲,而且要及時嚴懲。該刑事立案的要及時刑事立案,該行政處罰的也要及時行政處罰

  今年6月22日,28歲女子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夜市小喫街被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12月13日,該案在長春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周某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報道,在拋磚砸死無辜路人之前,周某還曾在高樓向外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三罐未開封可樂,砸傷兩名被害人。周某當庭供述,其“6天扔了十幾次”,情節可謂惡劣至極。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預謀採取從高層建築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隨意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周某的犯罪動機、行爲手段十分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實屬罪有應得。

  近年來,高空拋物因爲隨機性較大,很難被抓現行,導致違法成本較低,故而屢見不鮮屢禁不止。高空拋物關乎公衆頭頂上的安全,早已成爲社會公害。公共輿論雖然持續關注多年,無奈的是,悲劇似乎並未因此迅速消失,可怕的危險仍舊懸在城市上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入刑以來,高空拋物罪日漸成爲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罪名。但是,因爲高空拋物罪刑期較短,基本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某些高空拋物者的震懾作用似乎有限。有些人錯誤地認爲,高空拋物罪不是什麼重罪,而且不容易查到當事人,公安機關不一定會立案,違法風險並不高。殊不知,高空拋物並非只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會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檢察院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也是以此罪名進行重判。

  高空拋物也可以判死刑,這是此案對屢禁不止的高空拋物行爲最有力的警示。很多時候,高空拋物近似一種無差別的殺人行爲,會對不特定人羣的生命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就像人們常說的,一個雞蛋從8樓拋下,就可以讓人頭皮破裂,從25樓拋下可能使人當場死亡。而諸如拋磚頭、拋桶裝水等行爲,已經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等行爲危害程度相當,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因此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體到本案,死刑判決是其咎由自取,並無多少爭議。真正值得追問的是,該男子在6天內連續實施了多達十幾次高空拋物行爲,且造成兩人受傷,爲何他仍然有機會實施最後那一次導致路人死亡的高空拋物行爲?當地公安機關爲什麼沒有及時進行刑事立案,並且對周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從高樓上向外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三罐未開封可樂且已造成他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已涉嫌構成高空拋物罪,如果及時對其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起悲劇會不會就能得以避免?

  杜絕高空拋物,道德譴責之外,不僅要依法嚴懲,而且要及時嚴懲。該刑事立案的要及時刑事立案,該行政處罰的也要及時行政處罰。只有大幅提升高空拋物被及時追究違法責任的概率,才能讓這頂法治“安全帽”,更好守護公衆頭頂上的安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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