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貸款套路深,專挑有房有車者下手……小心

1

起初只是礙於情面幫朋友貸款

最後卻賭上了市中心的房子

2016年10月,家住浙江杭州下城區的王某因朋友請求,幫朋友去做個2萬元的借貸擔保,礙於朋友情面,王某勉強答應了。

在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公司辦理借款時,朋友突然改稱要讓王某幫忙共同借貸。

王某極不情願,但朋友不惜下跪做各種承諾,王某最終還是心軟了。

簽署借貸協議時,明明2萬元的借款,合同上卻變成了4萬元。施某解釋稱,其中1萬元是保證金,另外1萬元含上門費、平臺管理費、訴訟費等預支費用,實際拿到借款是2萬元,並表示只要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款,累計只需要還款2萬元,但若逾期未還,則約定要還4萬元。

簽完合同後,朋友的銀行卡上立馬收到2萬貸款。但王某沒想到的是,他的噩夢就此開啓。

兩個月後,朋友“突然”失聯,借貸公司便向王某來催討4萬元“欠債”。無奈之下,王某又到另一犯罪嫌疑人餘某清的公司借貸4萬,虛增合同變爲6萬,與之前“行規”類似,6萬元借款到帳後,對方立即讓王某從銀行取出,其中4萬元用於還清前面“欠債”,2萬元交還對方充當“手續費”,借款期1個月。

一個月之後,還不出錢的王某債務便累積到了6萬元。因爲不斷“拖延還債”,王某與對方的債務從6萬變成9萬,再變成20萬。

看王某實在還不出錢,餘某清以到法院起訴、找他家人麻煩等方式軟硬兼施,逼迫王某去指定的第三家投資公司繼續借貸還20萬“欠款”,借貸合同這次變成了40萬……之後又如法炮製,王某被逼向第四家投資公司借貸,一年之後“欠債”已達120萬元,位於市中心的房子也成了抵押物。在“欠款”期間,王某不斷遭受對方言語威脅、非法拘禁、毆打體罰等,以至於一次次被逼就範。

其實,王某的120萬“欠款”中,實際拿到手的只有50萬,事後王某母親表示願意賣房子償還兒子實際借到手的50萬,再多加40萬,願意一共償還90萬,可對方仍然不願意。

2

晚還了三天款

違約金竟高達3萬7!

2017年5月,貴陽的霍女士因手頭比較緊,向花果園的一家車貸公司抵押了自己的車輛,並借款十萬元。誰知,她只是逾期了三天歸還本金,這家車貸公司竟然就要索取三萬七千元的違約金和其他費用。

霍女士說,由於資金週轉困難,她只好將手裏的一臺轎車作爲抵押,向車貸公司貸款10萬元,雙方約定,每個月由霍女士向車貸公司支付利息2000元。

霍女士說自己本來是想籤三個月的貸款期,但是對方稱所有的車貸都只能籤一個月,讓霍女士放心把錢拿去,想用多久都可以,只要把利息打給對方就可以了。

前兩個月,霍女士都按時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而到了第三個月,當霍女士提出,將合同再延期一個月的時候,情況突然發生了改變。

霍女士:“我就給他說,這個月我還不了款,我還要用一個月,對方就說我不能只打2000塊錢,要付4000塊的利息,我就問他爲什麼,他說我們這當中有展期費。”

展期費,按照這家公司的說法,是霍女士延期還款要交的一筆費用。霍女士說,在此之前,對方從沒說過有這筆費用,現在突然提出來,讓她無法接受。她決定,立即歸還十萬本金,將質押車輛給取出來。

可是當霍女士按照約定,把錢還了之後,對方卻不把抵押車退還,說她逾期了。

原來,在合同當中提到,一旦霍女士違約,就要支付本金30%的違約金。這也就是爲什麼車貸公司一直要向霍女士要求3萬7千元的違約金的原因。

根據當時的貸款合同規定,霍女士應當在7月9號還款,而霍女士還款的時間,是在7月12號。就這樣,即使歸還了本金、支付了利息,霍女士價值二十多萬的車還扣在對方的手上,對方表示,不交納逾期費,就別想提車。

這些貸款套路深,專挑有房有車者下手……小心

這些“套路貸”,專挑有房有車的人下手的,那到底在“套路貸”中產生的哪些利息是合理的,哪些又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呢?

律師分析:

套路貸與高利貸是有區別的,“套路貸”是以“借款”爲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的目的是爲獲取高額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

案例一中爲典型的“套路貸”,王某爲了履行保證責任,四處借款,拆東牆補西牆,各項借款加起來120萬元,但實際到手的只有50萬元,陳海借款3萬元,扣除所謂的上門費、利息、保證金後,實際到手的也只有6000元,因此王某和陳海在償還各自借款的時候,完全有權依法要求按照實際借到手的金額作爲本金償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麼意思呢?

具體的以貴陽花果園的霍女士爲例,其向車貸公司借款10萬,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月利率爲2%,年利率爲24%,霍女士逾期歸還貸款僅三天,車貸公司就依據貸款合同要求其另支付37000元的違約金,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論貸款中約定了什麼利息、滯納金、違約金、手續費,只要這些金額加在一起,超過年息24%的利息標準,超過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貸款公司不同意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給予確認。

近年來,非法高利貸也將手伸到了大學校園這篇淨土,這種非法校園貸,往往以“裸貸”的方式追債,利用大學生尤其是女大學生的羞恥心和社會評價逼迫借款人按照各種不合理的利息、違約金償還借款,遭遇“裸貸”追債的大學生,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歸還“裸條”,並保證沒有擴散,那如果“裸條”已經擴散了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種情況,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提供“裸貸”者的刑事責任。

這些貸款套路深,專挑有房有車者下手……小心

下面小編在爲大家送上“套路貸”中常見的幾種套路:

一是以“貸款”爲誘餌,以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套路貸”通常以快速放款、無抵押無擔保放款爲誘餌,但目的不同於高利貸只是爲了獲取高額利息,其最終目的是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比如車貸“套路貸”的最終目的是佔有他人車輛、房貸“套路貸”的最終目的是佔有他人房產。

二是虛增借款本金,以達到非法目的。“套路貸”通常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他人簽訂遠遠高於實際借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時藉助銀行取現收回現金等方式製造真實交付的假象。

三是製造違約事由,以解除借款合同,非法取得財物。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中通常約定嚴苛的滯納金、違約金等違約條款,並蓄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一旦達到條件,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償還虛高的借款,一旦無法償還,則騙取借款人“借新還舊”壘高借款金額或以房產、車輛等財物抵債。

四是利用欺騙、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索款。爲獲取高額償還款,“套路貸”放貸人會通過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尾隨借款人甚至潑油漆、撬門等手段比拼還款,甚至藉助虛假的“借款合同”、蓄意製造的銀行流水等對借款人提起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來源 | 黔微普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