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的確定因素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的確定因素是什麼?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應考慮受害人的請求、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本文爲大家介紹。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纔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爲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裏的過錯責任僅限於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爲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爲。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基於上述原則和考慮,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由上文我們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該考慮受害人的請求、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等因素或者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加害行爲所造成的後果等衆多因素。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來確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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