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是否有年休假問題: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如員工能證明(用勞動合同或勞動手冊或社保繳金記錄)已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就可以開始享受年休假;而具體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前單位+本單位)計算。

2、 關於年休假具體天數的問題

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形:

一:爲新進員工,指本年度新進本單位工作才數月的員工。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但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包括在原單位工作時間),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計算方法爲: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假設A在2012年3月1日進公司,在2012年8月1日,就連續工作已經滿了12個月,則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應爲: (5*30)/365*5天=2天。

二:爲老員工,指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員工。

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假設A在前單位連續工作8年(須向單位提供連續工作的證據供覈查,勞動合同、繳費記錄、勞動手冊等。),在本單位連續工作3年,則其年休假爲10天。

三:勞動合同解除時的計算方式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例題:假設A在2012年8月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其累計工作滿10年)的,則當年應休年假:(8*30)/365*10天=6.5天。上海市企業職工病故應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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